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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作 者: 杜叶飞
导 师: 马登科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制度 缺陷 完善
分类号: D923.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5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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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律为了保护婚姻的受害方,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我国《婚姻法》第46条。这是2001年我国婚姻法新增设的法律制度,填补了我国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但是这并不能满足司法实务操作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也还存在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就不可避免的不尽完美。本文试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切入点,阐述我国的立法规定,分析其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主体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自从2001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至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含糊,或者是使用中觉得不甚合理。为此,笔者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评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指出其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过错配偶范围、赔偿标准不确定、请求权主体限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对影响和制约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作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拓展了我国今后改革和完善的思路。第三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赔偿请求权适用除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外,建议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其他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囊括一切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二是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主观上有过错的“第三者”,我国将“第三者”放在道德规范中调整,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使得“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这是显失公平的。三是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一些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客观标准,但实际判决赔偿的数额还是普遍偏低,建议各地人大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颁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地方标准。四是放宽请求权主体限制。我国婚姻法,除了调整夫妻这一婚姻关系,还调整由婚姻衍生而成的家庭关系。所以婚姻当事人双方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五是引入“离婚损害”,受害人只须证明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就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六是完善证据规定,应当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充分有利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全文目录


摘要  6-8
Abstract  8-13
引言  13-14
第一部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14-20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界定  14-15
    (一) 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4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过程  14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14-15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  15-18
    (一) 客观上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  15-16
    (二) 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16
    (三) 有损害事实  16-17
    (四) 存在因果关系  17
    (五) 离婚的发生  17-18
  三、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  18-20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序  18-19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19-20
第二部分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分析  20-26
  一、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  20-21
    (一) 对过错行为的范围规定  20
    (二) 现实生活中的其他过错行为和案例  20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20-21
  二、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过错配偶  21-22
    (一) 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  21
    (二) 法律对“第三者”的态度较为宽容和案例  21-22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22
  三、赔偿标准不确定  22-24
    (一) 对赔偿标准的规定  22-23
    (二) 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和案例  23
    (三)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23-24
  四、请求权主体限制  24
    (一) 对请求权主体的规定  24
    (二)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24
  五、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24-26
    (一) 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24-25
    (二) 举证困难和案例  25-26
第三部分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6-36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6-27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发挥的局限性  26
    (二) 社会发展后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过错行为  26-27
    (三) 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的立法建议  27
  二、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27-29
    (一) “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7-28
    (二) 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学依据  28
    (三) 将“第三者”纳入赔偿义务主体的立法趋势和建议  28-29
  三、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29-30
    (一)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运用  29-30
    (二) 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30
  四、放宽请求权主体限制  30-31
    (一) 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救济  30-31
    (二) 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的建议  31
  五、引入“离婚损害”  31-32
    (一) “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的不同运用  31-32
    (二) 引入“离婚损害”的建议  32
  六、完善证据规定  32-36
    (一)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处理  33
    (二) “私拍私录”的证据处理  33-34
    (三) 适当情况下的司法部门参与和调查取证  34-36
结语  36-37
致谢  37-38
参考文献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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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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