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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构

作 者: 徐丽
导 师: 杜新丽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中国外商投资法 外资法 我国外资立法 投资立法 投资环境 经济新形势 WTO法律规则 投资与贸易 客观要求 加入WTO后
分类号: D922.29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下 载: 212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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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基本外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已颁布了200多项鼓励、引导、管理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和相关法规,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环境。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现行外资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分散的立法权、过时落后的立法内容、依据外资企业的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等都显得与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格格不入,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障碍。世界经济日益加快的一体化进程,也将我国的经济深深地卷入世界浪潮之中。外国来华投资也风起云涌,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其投资的形式也灵活多变。与此同时,我国外资立法方面也逐渐显示其滞后性。加入WTO后,在WTO将其触角深入到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形势下,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某些具体条文的更改和废除(诸如限制或废除某些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外资法改革的深层次要求。以前的外资立法,虽然倡导参照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没有加入WTO,因而也没有具体的国际条约规则作为国内立法改革的依据,也不存在具体的国际义务,我国外资立法很少综合考虑投资立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加入WTO后,就不能只从投资法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应将投资与贸易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必须认识到投资立法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WTO规则从贸易的角度,对我国外资法的重构提出了客观要求。外商投资法的重构不仅是我国外资法相对滞后的立法现状的要求,也是履行WTO规则义务,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分析重构我国外资法的必要性,并基于这两点,理顺外商投资法体系内部横向各相关法律之间、纵向各层次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法进行有机化编撰,围绕外商投资所涉的外资准入、外资经营、外资保护及鼓励、外资管制等几个方面,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完善跨国并购及BOT方式直接<WP=5>投资方面的立法;逐步取消次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淡化税收优惠,全面优化投资环境,以利吸引更多外资。

全文目录


引言  8-10
第一章 我国外商投资法重构的内在要求  10-19
  一、 外商投资法的界定  10-12
    (一) 外国直接投资的界定  10-11
    (二) 外商投资法的范畴  11
    (三) 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11-12
  二、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现状  12-14
  三、 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  14-19
    (一) 立法模式和体制的弊端  14-15
    (二) 立法内容方面的缺陷  15-19
第二章 我国外商投资重构的外在要求  19-29
  一、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20-24
    (一) TRIMs协议规定的义务  20-21
    (二) 中国的外资立法与TRIMs协议的冲突  21-24
  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24-25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的意义  24
    (二) 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24-25
    (三) 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及我国的应对  25
  三、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25-29
    (一) 我国在GATS框架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6
    (二)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不适应GATS之处  26-29
第三章 关于我国外商投资法重构的几点建议  29-43
  一、 制定外商投资的单行法规,重新构建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体系  29-34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29-32
    (二) 制定外商投资的单行法律法规  32-33
    (三) 以“资本本位”为支点立法  33-34
  二、 完善跨国并购及BOT方式直接投资的立法  34-36
    (一) 完善跨国并购方式直接投资的立法  34-35
    (二) 完善BOT直接投资方式的立法  35-36
  三、 贯彻国民待遇,全面优化投资环境  36-43
    (一) 我国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大致情况  36-37
    (二) 纠正现行外商投资法中国民待遇适用对象的不当说法  37
    (三) 尽快取消与WTO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投资措施  37
    (四) 淡化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全面优化投资环境  37-40
    (五) 充分利用国民待遇的例外  40-43
结论  43-44
参考文献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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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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