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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约责任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作 者: 王爱琳
导 师: 宁金城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责任 法律因果关系 违约损害赔偿 预见性 可得利益 信赖利益 民事主体 法律价值 损害赔偿范围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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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合理预见规则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新的制度,它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不仅有理论价值,也有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合理预见规则以预见性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判断标准,它解决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问题,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之下的一个技术性制度。原则上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应该予以赔偿,但是,由于损害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当事人仅对可能预见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否则,不予赔偿。这就是合理预见规则制度的核心。如果追溯合理预见规则的价值基础,我们可以说可预见性来源于民事主体的预见能力或认识能力,该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可预见性体现了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从实践上,运用该理论,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简要说明设立合理预见规则制度的目的及法律价值。 第二邻分:考察合理预见规则的渊源,该规则起源于法国,被英美法系国家发扬光大,此规则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廷立的共同限制赔偿的规则,但二者在具体运用上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可以使我yi对二大法系的规定作进一步了解。从而有利于我们的借鉴。 第三部分·分析了合理预见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分别对过失、法律因果关系和信赖利益进行考察。认为可预见性是判断过失.法律因果关系和信赖利益的重要标准,进一步认识到可预见’性在民法理论中的体现s以及在相关民事制度上所起的作用。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框架 即预见的主体、预见的内容、预见的时间、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及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以之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合理预见规则的立法比较及相关制度的分析,探寻我国合理预见规则的法律价值,并试图寻求司法实践中便于运用的可操作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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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一、 引言 7-8 二、 合理预见规则的渊源 8-11 2.1 合理预见规则的起源 8-10 2.2 英国与法国可预见规则之比较 10-11 三、 可预见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1-24 3.1 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 11-16 3.2 可预见规则与过错责任 16-21 3.3 可预见规则与信赖利益 21-24 四、 我国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框架 24-40 4.1 合理预见规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 24 4.2 预见的主体 24-26 4.3 预见的时间 26-27 4.4 预见的内容 27-31 4.5 可预见的标准 31-33 4.6 可得利益损失 33-38 4.7 我国与法国法可预见规则之比较 38-40 主要参考资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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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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