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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作 者: 刘东利
导 师: 彭熙海
学 校: 湘潭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行为 实质审查 赔偿责任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159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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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既是登记公信力理论的合理逻辑延伸,也是其权责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从登记功能上以及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上考虑,不动产私权保护的登记制度与作为课税权行使基础的登记制度大为有别,登记制度的不完备、欠缺或者登记薄的记载内容不完全等所带来的不利益,最终结果仍得由私人承受,故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应为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并应具备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所存在的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职员素质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并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低下等问题,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从统一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机制、建立登记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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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5-6 ABSTRACT 6-8 前言 8-9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9-14 1.1 登记公信力理论 9-11 1.2 权责相统一原则 11-1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 14-18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8-25 3.1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8-21 3.2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1-25 3.2.1 侵害行为 21-22 3.2.2 损害事实 22-23 3.2.3 因果关系 23-25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25-32 4.1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 25-26 4.2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责任追究机制的主要环节及其路径 26-32 4.2.1 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26-28 4.2.2 建立登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机制 28-29 4.2.3 建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29-32 结论 32-33 参考文献 33-35 致谢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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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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