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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犯罪形态研究

作 者: 章栋
导 师: 陈忠林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数额犯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罪数
分类号: D92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255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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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研究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一些罪数形态问题时,首先应该理清这些刑法中犯罪未遂、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然后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弄清数额犯中数额的性质,再将其与刑法中犯罪形态理论相结合,以期能得出一个较能解决数额犯犯罪形态问题的答案。在我国刑法中,数额犯都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而对于该数额的性质,在学界则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争论在于数额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数额犯的数额并不是构成要件之外的客观处罚条件,也不是违法性评价要件。其应该是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是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结果。犯罪结果应指犯罪客体在被犯罪行为改变后的状态。数额作为对改变状态的程度的描述,理应属于危害结果的范畴。而且将数额视为危害结果,也可以使得许多关于数额犯的问题明确化,简单化。特别是在对犯罪未遂的问题上,将数额犯视为结果犯也将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另外,数额犯中的数额不仅是刑法对客观结果的要求,同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特征认识的具体化。行为人不会仅仅因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必须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主观上的认识。有了对数额的正确认识,才能对数额犯下一个准确而科学的定义。笔者认为,数额犯的概念应该明确阐明数额犯中数额的性质。数额犯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规定的以数额因素作为危害结果程度描述的犯罪。数额犯必须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并且都是结果犯。我国刑法在总则是对犯罪未遂做了总的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就不再具体规定哪些犯罪应当处罚未遂。按照这种模式,原则上所有可以成立未遂的行为都应当作为未遂犯罪处理。但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并不是以“既遂”模式规定的,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刑法中的未遂行为也不一定都具有可罚性。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直接故意犯罪都是既遂模式的。在犯罪未遂情形下,只要直接对犯罪未遂行为进行“情节”和“危害”的评价就可以得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的结论。但这并不影响“未遂”这种状态的存在。一句话,对于未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处罚,反之则处罚。对于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也存在许多争议。笔者认为,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行为人认识或者应该认识到犯罪对象的数额要求,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所有的数额犯未遂行为最后都要经过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的检验,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可罚性,是否构成犯罪。总之,数额犯存在未遂情况,而对于未遂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为犯罪还要通过对该行为情节的综合考虑来认定。所为数额犯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数额犯罪。因此,研究数额犯的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主要是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解决共同犯罪形态下,数额犯的一些特殊性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共同犯罪情形下的数额标准以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学说主要有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这几种学说都存在一定问题。其共同问题都是没有科学的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利用外部条件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所以人的行为不仅仅是自己身体的动作,而是对条件的利用。这种条件包括了人自己的身体、工具、自然力量,当然也包括他人的行为。因此,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应该是行为人控制或者应该控制的指向犯罪对象的客观条件。按照这种观点,共同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利用。共同犯罪人按自己应负的刑事责任定罪,按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对行为的这种理解就能较好的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也包括数额犯的共同犯罪问题。总的来说,应该按照按每个犯罪人自己控制或应该控制的数额定罪量刑。在五种关于数额标准的学说中,“总额说”相对具有说服力。这里的“总额”并不是指客观造成的危害的总额,而是指的是犯罪者认识或者应该认识到的本次犯罪所涉及的数额总和。不管对于主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还是胁迫犯来说,都应该是这个标准。累计数额,是指将各次数额累积相加而成的数额。对于累计数额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累计数额”完全是按照连续犯的理论解释的。有的是按照同种数罪不并罚的理论予以说明的。也有的按照徐行犯理论来解释“累计数额”的合理性。其实这三种理论都难以解释“累计数额”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刑法在将情节犯具体成数额犯后的一种“特殊”的规定。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重复性行为,笔者认为,不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对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实施的多次行为,笔者认为,对此种犯罪数额之认定,应以行为人最后一次实际所得之数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但尚未偿还之数额为标准。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5
Abstract  5-9
引言  9-10
一、数额犯概述  10-19
  (一) 数额的性质  10-16
    1. 对数额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10-13
    2. 数额性质的再认识  13-14
    3. “数额”与“情节”  14-16
  (二) 数额犯的概念  16-19
    1. 关于数额犯概念的各种学说及评述  16-17
    2. 数额犯概念的界定  17-19
二、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19-29
  (一) 关于未遂的一般理论  20-22
  (二) 关于数额犯不存在未遂的理由及反驳  22-25
  (三) 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5-27
  (四)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27-29
三、数额犯的共同犯罪形态  29-37
  (一) 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  29-33
    1. 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学说及评述  29-31
    2. 对共同犯罪的再认识  31-33
  (二) 共同犯罪中的数额犯  33-37
    1. 在共同犯罪中关于数额标准的观点及评述  33-35
    2. 对数额犯共同犯罪形态下的定罪量刑  35-37
四、数额犯的罪数形态  37-42
  (一) 关于累计数额的罪数问题  37-40
  (二) 数额犯其他一些罪数问题  40-42
    1. 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重复性行为与数额  40-41
    2. 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实施的多次行为与数额  41-42
五、结论  42-43
参考文献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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