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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长权力在《唐律疏议》中的体现
作 者: 窦亚菲
导 师: 马明贤
学 校: 兰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家长权力 教令权 财产权 尊卑互犯 同罪异罚
分类号: D9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87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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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中国封建社会存续了近两千四百年,在这两千四百年的历史中,以宗法为基础、以“父权”“夫权”为代表的家长权力盛行是其一大特点。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文化政策开明、经济较为繁荣的封建社会,继承了前代的封建家长制度并将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家庭中家长的权力及其运行出现了新的整体特征。唐代家长权力实施之保障,除宗法、乡里俗约以及传统儒家礼教以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家长的权力写进法律,并在家庭、家庭成员、家族等方面作了细致而严肃的规定。《唐律疏议》对家长权力的保护极其全面、到位,本文对这种细致、严密的保护进行仔细的揣摩研究。首先,《唐律疏议》中有关侵犯父母尊长及伦理的罪行在处刑和量刑上,比一般犯罪处置得更为严厉,其目的在于巩固家长权。其次,唐律对家庭中尊长与卑幼问互犯之罪进行量刑时,卑幼侵犯尊长的处罚要远比尊长侵犯卑幼严重地多,明显地体现出尊长的权威及其与卑幼之间的不平等。由此,唐代家庭中家长在家庭管理、教令子孙及维护家庭稳定等权力的具体实施中就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唐代家长权力包括其对家庭之组织管理权、家庭经济管理权、对子孙卑幼的专制权、对子孙卑幼婚姻状况之决定权及选嗣权等。由于家长在经济上的支配地位与卑幼对家庭经济的依赖,家长便获得了支配所有家庭成员的资格与权力,甚至可以通过官府来掌控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唐代家庭中家长的权威及国家礼法的森严影响了宋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甚至在当代社会中仍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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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7 引言 7-8 第一章 中国古代社会家长权力概述 8-14 一、中国古代社会家长权力的确立与巩固 8-10 二、中国古代社会中家长权力的地位 10-11 三、家长权力对现代社会的后继影响 11-14 第二章 《唐律疏议》中家长权力在主婚、教令及财产上的体现 14-20 一、主婚权体现出的家长权力 14-16 二、强嫁寡妇体现出的家长权力 16-17 三、子孙教令体现出的家长权 17-18 四、限制子孙别籍异财体现出的家长权力 18-20 第三章 《唐律疏议》中家长权力在同罪异罚中的体现 20-31 一、尊长卑幼间谋杀罪的处刑量刑 20-21 二、尊长卑幼间过失伤害及过失杀人罪的处刑量刑 21-23 三、尊长卑幼间故意伤害罪处刑量刑 23-25 四、尊长卑幼间诬告罪的处刑量刑 25-27 五、发墓之罪的不同处刑 27-28 六、损伤尸体罪的不同处刑 28-31 第四章 《唐律疏议》中家长权力在保护封建礼制中的体现 31-37 一、匿丧 31 二、居丧 31-33 三、尊长被囚 33 四、冒容居官 33-35 五、诈言余丧不解官 35-37 第五章 《唐律疏议》对家长权力的限制 37-40 一、别籍异财对家长权力的限制 37 二、禁止违法立嫡对家长权力的限制 37-38 三、杂户不养对家长权力的限制 38-40 结论 40-42 参考文献 42-44 致谢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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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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