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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柴艳
导 师: 张晓芝
学 校: 西北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险 立法 制度
分类号: R-0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23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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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如何从法律层面破解农村医疗难题,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就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对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在借鉴试点阶段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成功经验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基于以上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初期、发展、高潮和衰退的历程,由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缺陷、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卫生医疗市场化和农民医疗意识淡薄而解体。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试点和全面推进的历程。第二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学术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典型的社会保险性质。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统筹机制、筹资机制、补偿机制和基金监督机制进行分析。与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机制相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等基本特点。第三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将影响参合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法满足流动人口就医;自愿参加违背了大数定理或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以保大病为主容易诱发逆向选择或小病大治的道德风险;筹资困难、成本高和倒筹资机制引发垫资、套资行为;起付线和支付范围不合理、报销程序繁琐和先交费看病后报销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缺失。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应当坚持强制原则、保大和保小相结合的原则。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失地农民和其他特殊群体纳入参合主体范围。采用滚动式、信用社代扣式和协议式的筹资方式,实行反向筹资模式和特殊群体的缴费机制;实行小病诊所预支法和大病及时拨付法;实行异地就医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10
第一章 绪论  10-16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10-11
    (一) 选题背景  10-11
    (二) 选题意义  11
  二、研究现状  11-14
    (一) 国外研究现状  11-12
    (二) 国内研究现状  12-14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
    (一) 研究思路  14
    (二) 研究方法  14
  四、本文创新点  14-16
第二章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  16-25
  一、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及原因分析  16-21
    (一)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进  16-18
    (二)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体的主要原因  18-21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索  21-25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步摸索和试点(1991年——2002年)  21-23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推进(2003年——至今)  23-25
第三章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  25-38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  25-26
    (一)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规定  25
    (二)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  25-26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性质  26-29
    (一) 学术界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认识  26-27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非典型的医疗社会保险性质  27-29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关系  29-31
    (一) 政府与参合农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30
    (二) 参合农民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  30-31
    (三) 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  31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1-35
    (一) 统筹层次和管理体制  31
    (二) 筹资机制  31-32
    (三) 补偿机制和标准  32-33
    (四) 基金管理机制  33-34
    (五) 基金监督机制  34
    (六) 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34-35
  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35-38
    (一) 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35
    (二) 以参合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  35-36
    (三) 明确政府筹资责任,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  36
    (四) 在管理体制上提高了统筹层次  36
    (五) 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36-38
第四章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8-47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38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  38-39
  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机制的缺陷  39-40
  四、自愿参加原则存在缺陷  40-42
    (一) 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农民健康权的平等性  40
    (二) 自愿参加原则容易引发逆向选择  40-41
    (三) 自愿参加原则违背大数法则  41-42
  五、以保大病为主的目标定位欠妥当  42-43
  六、基金的筹集和给付缺陷  43-45
    (一) 筹资制度的缺陷  43-44
    (二) 基金给付的缺陷  44-45
  七、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45-46
  八、法律责任缺失  46-47
第五章 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想  47-61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原则  47-51
    (一) 实行强制原则  47-48
    (二) 保大病和保小病相结合的原则  48
    (三)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原则  48-49
    (四)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49-50
    (五)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度原则  50
    (六) 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0-51
  二、确立统一立法与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  51-52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进行统一立法  51-52
    (二) 以统一立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法  52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法律制度的构想  52-61
    (一) 扩大参合者范围  53
    (二) 完善基金筹集和基金给付制度  53-57
    (三) 完善监督制度  57-58
    (四) 实行异地就医机制  58-59
    (五)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59-61
结论  61-62
参考文献  62-66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66-67
致谢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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