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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的判例厘清与规则借鉴
作 者: 王凌俊
导 师: 庄建伟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市场份额责任 侵权人不明 产品责任
分类号: D923.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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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的提供极大丰富,在给予民众便利的同时,产品瑕疵所导致的侵权损害事件也涌现出新的类型,遭遇到新的困境,典型如03年的“龙胆肝泄丸事件”、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我国法律在面对此类事件时都显得束手无策。这些事件一般包括以下特点:(1)瑕疵产品生产者众多,即潜在侵权人范围广;(2)各生产者的瑕疵产品替代性强,且致害风险较一致;(3)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4)囿于潜伏期长、市场主体变动等各种客观原因,受害者一般难以或无法举证证明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产品系由哪个生产者生产,即无法明确具体的侵权人。在上述情形下,受害者将难以举证证明生产者行为与自身损害发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可将此类案件称之为“侵权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责任案件”,依据我国当前侵权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一般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如“龙胆肝泄丸事件”中的受害者李玲。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显然令人费解,而归根结底,我们是该以维护程序正义之名漠视受害者的苦难,还是冒破坏传统侵权法理论之险宣扬对弱者的同情?在当前实践中,我国是将行政力量为推动的执法、赔偿、舆情监管相结合,作为化解此类困境的主要对策,虽大快于人心,但过程的不透明以及对法治发展的阻遏决定其绝非长远之计。而反观域外实践,美国法官由于其英美法系的灵活性,常常在面对新问题、新困境时迸发出过人之举,进而推动整个法律部门乃至法律理念的发展,比如“产品严格责任”的提出与推动。而对于侵权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责任案件,美国各州法院更是面临着与我们类似的困境,作为支持受害人的破冰之举,1980年的Sindell案创造性地提出了“市场份额责任”,历经三十载,虽至今仍争议不断,应用狭隘(事实上仅见诸于DES案),但毕竟为受害者求偿打开了缺口,并成为应对此类事件的一种思路。因此,笔者在本文首先考察了采纳“市场份额责任”的美国各州,并最终选取加尼福尼亚、威斯康辛、华盛顿、纽约这四州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因为它们在论证观点、具体规则设计上各不相同,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从而厘清了美国法院对“市场份额责任”适用合理性的论证逻辑与制度设计。其次,笔者以大陆法体系的法律适用逻辑,针对这些各有差异的零散观点做了整理、抽象与概括,总结出“规则适用的四大前置要件”与“规则适用的五大问题”,并分别分析了这些框架性问题下各具体规则设计的理论基础、实践作用,以及其对“市场份额责任”发展可能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此外,笔者根据中国国情,分析了如将“市场份额责任”移植到国内可能会面临的三个难题,并以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为出发点,给出解决建议,以期扫清规则借鉴面临的理论或实践障碍。最后,笔者结合当前实践,选取美国各州法院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观点与具体制度,设计了司法、行政、市场化运作三者相结合的赔偿机制,以期对我国解决“侵权人不明的大规模侵权责任案件”有所作用,达到从整体上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既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又可减少对被告的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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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第一章 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典型判例的厘清 10-17 第一节 Sindell 案与Brown 案:市场份额责任在加州的司法实践 10-13 第二节 Collins 案:市场份额责任在威斯康辛州的司法实践 13-14 第三节 Martin 案:市场份额责任在华盛顿的司法实践 14-15 第四节 Hymowitz 案:市场份额责任在纽约州的司法实践 15-17 第二章 市场份额责任适用规则的逻辑厘清 17-26 第一节 市场份额责任适用的前置要件 17-21 一、产品瑕疵导致了人身伤害的发生 17-18 二、原告无法将抽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具体化,引发法理悖论 18-19 三、原告无法举证是基于客观上的原因所致 19-20 四、致害产品危害性一致 20-21 第二节 市场份额责任适用规则包含的五个问题 21-26 一、举证责任的移转 21-22 二、可诉被告的标准 22-23 三、市场的定义 23-24 四、责任与赔偿数额的分配 24-25 五、被告的抗辩 25-26 第三章 市场份额责任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及其分析 26-36 第一节 市场份额责任在我国的适用空间 26-28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6 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26-27 三、促进法治发展的需要 27-28 第二节 市场份额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难点及建议 28-32 一、市场份额责任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得以适用 28-29 二、举证责任移转的合理性 29-30 三、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30-32 第三节 市场份额责任对我国赔偿解决机制的借鉴与设想 32-36 一、以司法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确定责任人范围与责任大小 32-34 二、以行政手段设立赔偿基金,补充、平衡赔偿数额 34 三、以基金化运作方式弥补受害人损失 34-36 参考文献 36-39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9-40 后记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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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民事其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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