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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时代传播权研究
作 者: 姚稳
导 师: 张今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网络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传播权
分类号: D923.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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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著作权的权利设置作为法律调整、行为指引、侵权救济的法律起点,不仅关系到权利体系自身的逻辑性,也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文力图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突破口,讨论如何重新建构传播体系以适应数字网络时代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更好的实现作品的价值和权利人的利益。第一章将就本文的研究背景做简要介绍。首先,本章将围绕数字网络时代的全新作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展开论述,说明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相比有何不同之处。其次,本章将就网络传播对著作权体系内复制权和传播权的影响进行讨论,说明现在传播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传播权的设置以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第二章本文将详述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我国传播权体系面临的主要难题和挑战。首先,本文以《奋斗》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误读随处可见,且我国权利设置的缺陷导致一些可能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受任何一项权利控制,给权利人的维权造成困扰。其次,本文分别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进行重点分析,找出这两项权利不能实现无缝对接的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第三章本文将对世界各国有关著作权体系变革的理论设想和有益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立抽象传播权的设想。在本章中,首先将对中外学者们对新时代著作权体系的大胆设想进行对比论证;然后就其他国家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逐一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建立抽象传播权的合理性。然后说明现在我们应正视数字网络时代技术逐渐融合的现实,考虑建立抽象传播权提升整个权利体系的简洁性、适应性和商业操作性。并通过完善配套规定,防止抽象传播权的消极效应。要改变过分倚重技术特征的权利界定方式,不再追随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设新的权利,要完善已有的广播权等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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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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