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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研究

作 者: 孙丽品
导 师: 马松建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责任主义 可罚性 修正责任原则
分类号: D9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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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主要内涵是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相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此状态的产生却系其有责任能力时自招。鉴于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考虑到其与相关刑法理论的衔接问题,不可避免的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发生冲突。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将从四部分入手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首先从应然层面入手论述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肯定其当罚性。原因自由行为的当罚性已经在各国刑法学界达成了共识,但是可罚性的背后,需要寻找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契合点,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何在?为调和同责任原则的冲突,文章第三部分试图从实然层面寻求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根基。原因自由行为本非刑法所关注的行为,现在却成为处罚的对象,是因为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联性,客观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一贯性决定了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主观上原因自由行为具有有责性,通过坚持“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修正责任理论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这样从应然与实然层面肯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如何实现的问题上,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观方面,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认定,区分故意和过失,追究行为人不同的责任;客观方面,坚持结果行为时说来对行为着手进行认定,肯定其实行行为性。最后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对比不同立法态度和立法模式,笔者建议采取总则模式将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予以立法化,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6
目录  6-8
1 引言  8-11
  1.1 选题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8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8-9
  1.3 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9-10
  1.4 论文结构安排  10-11
2 可罚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概述  11-22
  2.1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刑法认知历程  11-13
  2.2 可罚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13-18
  2.3 原因自由行为的当罚性  18-22
3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22-34
  3.1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  22-23
  3.2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依据学说  23-29
  3.3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基础之我见  29-34
4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实现  34-42
  4.1 原因自由行为主观罪过的认定  34-39
  4.2 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认定  39-42
5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立法化  42-46
  5.1 对待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立法态度  42-43
  5.2 可罚性的立法模式  43-44
  5.3 中国的立法选择  44-46
6 结论  46-47
参考文献  47-50
致谢  50-51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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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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