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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研究

作 者: 王惠琼
导 师: 邓祥瑞
学 校: 湖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医疗事故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立法完善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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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的范畴、“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仍存在不同理解,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把握亦存在不同标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明确“医务人员”的范畴,即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事故罪是双重客体,包括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和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采用司法标准判断“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即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重伤”为准,而非行政标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过失,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为判断的基础。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甄别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层面上,注意区分医疗差错、抢救行为、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在此罪与彼罪的层面上,注意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非法行医罪的联系和区别。医疗事故罪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本罪法定刑和罪状,将刑法335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并处剥夺从医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剥夺从医资格”;二是从程序上规制医疗事故罪的鉴定,刑事立案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公安机关对医疗事故罪专门问题鉴定拥有完全自主权;三是完善立案,提高医疗事故罪的追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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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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