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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 者: 谢佳
导 师: 梅传强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密切关系人 近亲属
分类号: D924.3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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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新罪名,本罪对于打击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受贿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本罪是新出台的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又与斡旋受贿和受贿罪等其他受贿型犯罪有相似之处,以至于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本罪存在很多争议和分歧。若能对这些争议和分歧进行理性而全面的归纳总结,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对正确认识和把握本罪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力求通过对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的分析解读,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解读。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本部分介绍案件的由来。第二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介绍案件的详细情况。第三部分,案件争议的焦点。本部分归纳和介绍了控辩审三方以及审判方内部对案件的争议和分歧焦点,主要包括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种犯罪、王某是否能够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格主体等三个方面的争议内容。第四部分,分析与讨论。本部分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列出的三个方面争议内容进行分析与讨论。首先,对本罪的国内外立法背景和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引出本文研究的意义。其次,对王某通过沈岑二人的职务之便为李某取得工程并收受李某20000元现金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否定了辩方的观点,认定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藉此阐明了普通人情往来与本罪的界限。再次,通过对王某构成何罪的辨析,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范围、适用空间,指出了本罪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非权力性影响力来利用权力性影响力。最后,通过对王某是否能够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格主体的讨论,比较了密切关系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对扩大本罪中近亲属范围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结论与建议。本部分中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研究结论,对王某行为定性和量刑进行了总结,并通过对比国际立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罪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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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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