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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作 者: 帅灵
导 师: 徐菲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移转 风险转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分类号: D922.28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77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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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所谓“无保险利益无保险”。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历经数个世纪经典案例的发展演变和各国保险立法的制定完善,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众多学术观点,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在保险实务中的运用在世界各国目前尚存较大差异。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具有长途性、跨国性等特征,并涉及多方民事法律主体、多重合同关系及相关CISG条约和INCOTERMS 2000贸易术语的运用。尤其在FOB、CIF贸易术语条件下,海上保险利益的移转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更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鉴于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及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问题的特殊性,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试图从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沿革、保险利益的内涵、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海上保险利益的移转等多个角度对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运用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理论,后三章结合海商法、国际贸易相关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本人参考了国内外众多的立法例和判例,以及学者、前辈的研究成果,并为完成上述研究任务投入了大量精力,旨在把握保险利益原则的本质规律和实践意义,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具体建议。但由于才疏学浅,本文不尽详实之处在所难免,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继续探讨研究,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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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11 导言 11-13 第一章 保险利益综述 13-25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定义和特性 13-18 一、关于保险利益定义内涵的三种学说 13-16 二、保险利益的特性 16-18 第二节 两大法系关于保险利益重要理论的比较分析 18-25 一、英美法系的主要学派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18-20 二、大陆法系的主要学派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4 三、我国保险利益学说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借鉴的混合体 24-25 第二章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25-34 第一节 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特殊性 25-26 一、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 25-26 二、海上保险利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利益 26 第二节 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 26-29 一、积极海上保险利益 27-28 二、消极海上保险利益 28-29 第三节 海上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效力 29-31 一、海上保险利益必须于"损失发生之时"存在 30-31 二、"Lost or Not Lost"例外原则条款 31 第四节 海上保险利益的移转 31-34 第三章 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FOB、CFR、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用 34-40 第一节 海上保险利益在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用 34-36 一、买方投保,保险利益随货物风险越过装运港船舷转移 34-35 二、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卖方单独投保或与买方成为共同被保险人以规避风险 35-36 三、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卖方投保偶然性责任险以规避风险 36 第二节 海上保险利益在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用 36-37 第三节 违约情况下海上保险利益的移转问题 37-39 一、卖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风险及保险利益不转移或回转至卖方 37-38 二、买方延迟受领,风险及保险利益归属买方 38 三、买方出现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卖方行使"货物中途停止转移权",货物风险和保险利益回归卖方 38-39 第四节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风险及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 39-40 一、单证一致,结汇顺利,买方承担风险与保险利益 39 二、单证不符,结汇失败,根据买卖合同存续与否决定保险利益归属 39-40 第四章 寻求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在保险法、海商法中的结合点 40-47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完善了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 40-42 一、将被保险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畴 41 二、明确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不同的存在时间 41-42 三、人身保险中明确列举企业对所属员工具有保险利益 42 第二节 进一步加快立法建设以弥补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纰漏 42-47 一、摒弃"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笼统定义,采用经济利益说判断海上保险利益 43 二、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为"损失发生之时" 43-44 三、明确规定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随货物风险转移而移转 44-45 四、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投保,买方亦有权对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损失索赔 45 五、援引"Lost or Not Lost"条款保护善意被保险人 45-46 六、设立卖方"偶然利益"条款以保障卖方利益 46-47 参考文献 47-51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1-52 后记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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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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