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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作 者: 刘彩霞
导 师: 谈李荣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信托 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风险 完善措施
分类号: D922.28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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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及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学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很多,但是专门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却寥寥无几。2001年,《信托法》使信托制度真正在中国得以确立,但是那时人们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还很陌生。随着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生效,以及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正式出台,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会。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降低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风险,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时代已经到来。但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却困难重重,存在着自身交易结构带来的内部风险以及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外部风险。因此,本文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存在内部及外部法律风险的入手,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及外部法律环境的建议,以期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这一具有独特组织优势的投资形式能够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涵义及运作模式,首先,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涵义是指:发起人发起的,向投资人募集,投资人与发起人订立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发起人,发起人将该资金重新组合投资,主要用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最后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由发起人发放给投资人的资金管理方式。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既是一种投资工具也是理财工具,投资者将它作为投资工具,而信托公司将它作为理财工具。该涵义明确地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凸显出来,即“信托”,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次分析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组织优势及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区分。在这一部分着重强调它的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双重征税、运作成本低等组织优势,所以说,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应该长期发展下去。同时,将其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区分,理清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界限,为后面的分析打好基础。最后,介绍了四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即:信托+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管理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型模式私募股权基金、融资通道型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第二部分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结构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宏观层面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募资阶段涉及非法集资、信托公司不良管理、托管行擅自划转资金、目标企业事前欺诈及事后不规范经营等法律风险,为后面建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控机制做铺垫。另一方面从微观方面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四种不同模式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寻找到四种模式中目前最适合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研究了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外部法律风险,为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外部风险控制机制奠定基础。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给中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正是这一点导致信托主体地位缺失及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渠道不畅。其次通过对我国目前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了税收优惠不确定给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而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能真正发挥其避免双重征税的组织优势。而且在实践中因为套用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负担很重,就算有一些税收优惠,也都是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被投资企业,没有真正针对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这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及信托公司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第三,通过对我国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进行分析,研究了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虽然,相比公司型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唯一一个被纳入金融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名义上由银监会监管,但在实践中,证监会对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否定态度,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渠道不畅。尽管银监会出台《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明确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IPO退出,但是,在证监会与银监会没有做好相应的协调之前,谈IPO退出都是纸上谈兵。第四,通过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渠道不畅进行分析,研究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畅最主要的原因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导致主体地位缺失。但是,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持续发展必须寻找新的退出渠道。最后,通过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了虽然该《指引》在很多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但诸多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了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环境不健全,亟待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第四部分就是针对第二部分所提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内部法律风险提出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控机制的措施。一方面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交易结构,即从内部控制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基础的内部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其中包括注资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托管之前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建立事前约束机制规范信托公司、募资阶段明确区分非法集资。从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保证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阶段不会演变成非法集资,成为经济犯罪;在信托公司管理阶段不会出现道德风险,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在银行托管期间不会发生法律风险,保证信托财产安全;在寻找目标企业时,不会因为目标企业的欺诈导致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不良终止,使委托人和受托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风险控制机制,使信托公司不论从事何种信托型私募股权那基金业务时都能严格把握风险、规避风险。当然在对这几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提出规避风险建议的同时也指出了信托+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这几种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中风险最小,而且退出渠道最为通畅的一种。本人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尤其是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创新方式大胆尝试。最后一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分析的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外部法律环境存在的风险,提出完善建议,这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外部法律环境的建议。第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这是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环节,因为它不但关系着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关系着其是否能通过IPO安全退出。这部分主要从健全相关登记法规、明确登记机构、明确登记效力、明确登记事项这几方面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进行了构建。第二,完善税收制度。这部分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大胆的法律构想,包括:降低受托人机构税收负担、给予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公平纳税地位、受益人纳税,消除重复征税、对投资人实施税收鼓励、暂不开征资本利得税这五个方面,以期对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相关税收立法进程起到推动作用。第三,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监管机制。这部分针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从统一监管规定、协调政府各监管主体间关系,加强自律监管、同时协调与政府监管关系这两方面提出自己健全监管机制的建议。第四,完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属于财务投资者而不是股权投资者,他们进行投资的目的是资本升值及带来的可观收益,而不是拥有或者控制企业,所以,退出渠道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环节,必须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这部分从实际出发寻找到了包括利用场外交易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利用买壳上市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利用创业板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这三种退出渠道,以促进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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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8 Abstract 8-16 1. 导论 16-21 1.1 本文的研究意义 16-17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7-19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7-18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8-19 1.3 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 19-20 1.3.1 历史分析方法 19-20 1.3.2 比较分析方法 20 1.3.3 实证分析方法 20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 20-21 2.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涵义及运作模式 21-30 2.1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征 21-27 2.1.1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21-22 2.1.2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22-23 2.1.3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独特组织优势 23-26 2.1.4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信托基金、股权信托的区分 26-27 2.2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27-30 2.2.1 融资通道型信托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27 2.2.2 合作管理模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27-28 2.2.3 管理型模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28 2.2.4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新模式-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分析 28-30 3. 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法律风险 30-36 3.1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结构存在的法律风险 30-33 3.1.1 募资阶段涉及非法集资 30-31 3.1.2 托管行擅自划转资金 31-32 3.1.3 信托公司不良管理 32 3.1.4 目标企业事前欺诈及事后不规范经营 32-33 3.2 信托型私募股权主要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33-36 3.2.1 融资通道型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 33 3.2.2 合作管理模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 33-34 3.2.3 管理型模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 34 3.2.4 信托+有限合伙的模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 34-36 4. 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外部法律环境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36-44 4.1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 36-37 4.1.1 信托登记虽然有法可依,但实践中无法操作 36 4.1.2 实践中的变通性登记存在潜在风险 36-37 4.2 税收优惠不确定 37-40 4.2.1 我国信托课税存在问题 37-39 4.2.2 税收优惠不涉及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 39-40 4.3 中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40-41 4.3.1 政府监管主体混乱,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 40 4.3.2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缺乏协调 40-41 4.4 主体地位缺失导致IPO退出渠道不畅 41-42 4.5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解读和可行性分析 42-44 5. 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管控机制 44-51 5.1 优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结构 44-47 5.1.1 募资阶段严格区分非法集资 44-45 5.1.2 托管之前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 45 5.1.3 建立事前约束机制规范信托公司 45-46 5.1.4 注资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 46-47 5.2 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风险控制机制 47-51 5.2.1 完善融资通道型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47-48 5.2.2 完善合作管理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 48-49 5.2.3 完善管理型模式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 49 5.2.4 完善信托+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49-51 6. 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外部法律环境 51-63 6.1 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51-57 6.1.1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登记法规 51-52 6.1.2 明确登记效力 52-54 6.1.3 明确登记机构 54-56 6.1.4 完备信托登记相关事项 56-57 6.2 完善税收制度 57-59 6.2.1 受益人纳税,消除重复征税 57 6.2.2 给予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公平纳税地位 57-58 6.2.3 降低受托人机构税收负担 58 6.2.4 暂不开征资本利得税 58 6.2.5 对投资人实施税收鼓励 58-59 6.3 完善信托型私募股权按基金监管机制 59-60 6.3.1 统一监管规定、协调政府各监管主体间关系 59 6.3.2 加强自律监管、同时协调与政府监管关系 59-60 6.4 完善退出渠道 60-63 6.4.1 利用创业板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 60-61 6.4.2 利用买壳上市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 61-62 6.4.3 利用场外交易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安全退出 62-63 结语 63-64 参考文献 64-67 后记 67-68 致谢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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