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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 者: 杜娟
导 师: 李芳晓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受贿罪 量刑 财物 罚金 资格刑
分类号: D924.3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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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应看到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再加之各种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贿赂犯罪也日益猖獗。“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权力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权力拥有者的利益与权利对象的利益并非全然重合,因而容易导致权力拥有者对权力的懈怠或者利用权力牟取额外利益”①。实践中受贿罪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而法律的规定又总是滞后于现实生活。因此,法律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形,造成了法官在适用现有法律解决新问题时的尴尬局面,同时也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于受贿罪的各种争议。对于受贿罪的研究无论从完善立法方面,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还是从指导司法方面,提高司法效率以及预防犯罪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受贿罪有争议的三个问题:受贿罪的罪名设置、受贿罪的对象、受贿罪的法定刑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比较和分析得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第一章,笔者主要通过对单一罪名说和系列罪名说的优劣进行比较,论述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罪名单一的种种缺陷,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不同情况受贿行为界限的建议,以便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领域定罪难的问题。第二章,笔者从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内容出发,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讨论了“财物”的范围,同时又提出了把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想法。此外笔者又阐明了不支持将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理由。第三章,本章从受贿罪的法定刑入手,首先,通过将受贿罪与贪污罪在保护的法益、实施的主体、社会危害性、犯罪黑数等方面做了细致的比较,得出了受贿罪应在综合考虑受贿数额、社会危害性、渎职性的基础上确定独立的法定刑的结论。其次,概括了目前受贿罪的法定刑不合理,以及刑种单一造成的量刑不均现象,说明了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增加罚金刑,改革资格刑内容和适用形式的立法建议。最后,通过对死刑存废之争双方观点的阐述,得出了主张暂时保留死刑的结论,并阐明了具体理由,最后又预测了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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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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