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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
作 者: 李人鲲
导 师: 潘金贵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私人侦探 刑事调查 控辩平衡 侦查权 隐私权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25次
引 用: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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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私人侦探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开始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出现。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近来来,一些私人侦探更是将触角从传统的民商事领域延伸至刑事犯罪调查领域。然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私人侦探行业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安部199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明令取缔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但官方的否定未能抑制广阔的市场需求,私人侦探的“暗流”一直在“汹涌”。与其让私人侦探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不如通过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用法律手段对私人侦探业进行有效管理。刑事犯罪调查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私人侦探的介入更是需要法律的规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是厘清私人侦探、私人保安、刑事调查等概念,并简述西方和国内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以让读者对私人侦探业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文中引入“刑事调查”的概念,囊括我国刑事诉讼中所有调查主体的调查活动,并将刑事调查区分为权力型调查和权利型调查,权力型调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权利型调查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自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等。私人侦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介入刑事调查,属于权利型调查。第二部分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的论证。首先论证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正当性。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而言,私人侦探作为一种帮助民众维护合法权益的职业,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从私力救济的角度而言,私力救济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正当性,私人侦探是私力救济在公共执法领域的一种体现。其次,就必要性而言,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在实体上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程序上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制度上有助于弥补警力不足,监督和制约国家侦查机关的权利行使。最后分析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可行性。社会条件方面,我国已存在大量的私人侦探从业人员,同时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也有着巨大的社会需求。法制条件方面,我国已加入的《尼斯协定》和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皆允许私人侦探公司注册商标,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依靠群众原则,更是为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预留了法理空间。第三部分逐一回应学界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异议。针对私人侦探的地位和取证合法性问题,笔者承认当前我国私人侦探尚不具有合法地位和取证主体资格,但公安部1993年的《通知》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明确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赋予私人侦探取证主体资格。针对私人侦探侵犯国家侦查权的异议,笔者认为私人侦探的调查行为属于权利型调查,不具有强制性,并没有也不可能行使国家的侦查权。针对私人侦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异议,文中首先澄清隐私权的涵义,然后依据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进行分析,认为私人侦探参与刑事调查与侵犯隐私权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对于目前私人侦探业存在的一些混乱,笔者并不否认,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实现有效治理。第四部分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进行制度构建。立法框架方面,先由公安部制定如《私人侦探行业管理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待时机成熟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私人侦探法》,并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增加关于私人侦探的条款。行业准入方面,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较为严格的私人侦探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私人侦探机构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必须是基于委托人合法的委托;私人侦探根据调查的需要可以采取部分秘密调查手段,但秘密调查手段的使用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受案方面和活动范围两个方面明确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具体范围。权利义务方面,私人侦探在刑事调查活动中享有获得真实信息权、查询权、拒绝调查权和监督权,同时承担忠诚义务、重要事项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监督管理方面,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注册、考评、培训、收费等环节对私人侦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同时通过组建各类行业协会,制定一整套完善的私人侦探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强化私人侦探的行业自治。法律责任方面,私人侦探在执业活动中可能产生民事方面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发现私人侦探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追究行政违反责任;应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私人侦探。最后结语部分探讨了刑事调查权的归属问题。笔者对刑事调查权专属于国家的司法独占主义提出了质疑,认为刑事调查权,应该具备二重属性,作为一种司法职权,它专属于国家侦控机关;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它又归属于包括被告人、辩护人、私人侦探在内的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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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7 Abstract 7-13 引言 13-14 一、概述 14-21 (一) 私人侦探的概念 14-15 (二) 侦查、刑事调查与私人侦探 15-17 (三) 西方私人侦探业的历史和现状 17-18 (四) 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历史和现状 18-21 二、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理论基础 21-33 (一)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正当性分析 21-25 1. 公共选择理论 21-22 2. 私力救济理论 22-25 (二)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必要性分析 25-29 1. 查明案件事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5 2. 加强辩方的调查取证权,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 25-26 3. 帮助自诉人收集证据,解决自诉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26-27 4. 节约侦查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27-28 5. 监督和制约国家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 28 6. 引导我国侦查体制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化 28-29 (三)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可行性分析 29-33 1. 社会条件 29-30 2. 法制条件 30-33 三、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异议及回应 33-41 (一) 关于私人侦探地位的合法性 33-34 (二) 关于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性 34-36 (三) 私人侦探是否行使侦查权 36-37 (四) 私人侦探是否侵犯隐私权 37-39 (五) 关于私人侦探的负面效应 39-41 四、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制度构建 41-55 (一) 私人侦探制度的立法框架 41-43 (二) 私人侦探的行业准入 43-45 1. 私人侦探机构的准入条件 43-44 2. 私人侦探人员的从业资格 44-45 (三)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行为规范 45-48 1.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程序启动 45-46 2.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调查手段 46-47 3.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调查范围 47-48 (四) 私人侦探在刑事调查中的权利义务 48-49 (五)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监督管理 49-52 1. 行政管理 49-52 2. 行业自治 52 (六) 私人侦探及私人侦探机构的法律责任 52-55 1. 民事责任 53 2. 行政责任 53 3. 刑事责任 53-55 结语 55-56 参考文献 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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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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