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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研究
作 者: 周玲
导 师: 汪金兰
学 校: 安徽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侵权 保护模式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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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场所。网络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透明化,隐私的空间也会越来越狭窄。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了21世纪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则是在隐私权概念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是指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语境下的一种延伸,就其本质来说仍具有传统隐私权的性质,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具有财产性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一是侵害个人信息数据及泄露用户真实信息的买卖行为;二是黑客、政府、公安机关、雇主、网管等对他人网上活动的记录、跟踪或者进行篡改的侵犯私人活动的行为;三是非法进入个人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个人博客、联网的外存储器等侵害私人领域的行为。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认定时具有网络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两类。网络隐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网络侵权者承担责任时,对阻却行为违法性及免责事由等问题,也应体现网络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显得笼统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的随意性。为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文章建议,确立网络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单行法律,提升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加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的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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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6 引言 6-7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7-11 (一)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8 (二)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8-9 (三)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9-11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分析 11-16 (一)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11-13 (二) 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3-16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16-23 (一) 责任主体 16-17 (二) 归责原则 17-19 (三) 责任承担方式 19-21 (四) 抗辩事由 21-23 四、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保护的建议 23-31 (一) 境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模式及评析 23-25 (二)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及存在的不足 25-27 (三)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27-31 结语 31-32 参考文献 32-35 致谢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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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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