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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作 者: 陈淑梅
导 师: 董翠香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期待权 取回权 动产担保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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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与买卖合同相结合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独特的法律构造较好地平衡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典型担保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我国《合同法》仅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了较为简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公示模式,以最终解决所有权保留内部和外部存在的权利冲突。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四章。文章约二万九千字。第一章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综述。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功能、价值,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罗马法、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沿革与发展。第二章讨论了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及公示方式。文章主要介绍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第三章介绍了所有权保留的内部权利结构。第一节为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的期待权,分析了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是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期待利益上升为权利后形成的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性质的特殊权利;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具有让与性;期待权受到出卖人侵害时,应当根据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否登记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三人侵害期待权时,应根据占有制度和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加以保护。第二节为出卖人的取回权,取回权指在买受人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违约行为,以致于损害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时,出卖人享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取回权的法律性质是“就物求偿”;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是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不履行特定义务,对于买受人有其他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能否行使取回权,要视是否有行使取回权的必要而定。第四章介绍在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上存在与典型担保的竞合关系时,以登记公信力和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来处理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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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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