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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

作 者: 何英
导 师: 蒋新
学 校: 湘潭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ECT 能源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仲裁 仲裁庭管辖权 暂时适用
分类号: D997.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下 载: 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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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ECT)是第一个专门解决能源投资争议的多边条约,对维持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保障能源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ECT投资仲裁机制更是ECT的亮点之一。在国际能源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ECT投资仲裁机制功不可没,出现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案件。通过对ECT相关案例进行考察,可以了解相关案例的当事人、争议事项、仲裁机构及仲裁结果等相关情况,还可总结这十年ECT投资仲裁机制适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常见的争端事由。ECT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选择适用ECT投资仲裁机制之前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二是仲裁申请提交后,也就是具体适用过程中仲裁机构要处理的一些问题。适用前考量的对象主要在ECT投资仲裁机制的程序方面,它主张尽可能和平解决争端,并且不需穷尽当地救济,投资者可以选择争端解决程序,而且缔约国需无条件同意仲裁。但是这种“无条件同意”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仲裁机制以及仲裁机构时不仅要考虑一些主客观因素,还需注意无条件同意的例外情况。进入第二阶段,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就需考虑案件是否符合管辖权的五个条件,是否符合ECT第17条对管辖权的特殊规定;若享有管辖权,适用ECT投资仲裁机制解决具体争议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也是有限的;而对于选择暂时适用ECT的国家,ECT在该国提出停止暂时适用前是完全生效的。ECT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的经验告诉我们ECT倾向于保护投资者,限制国家的管辖权,除非双方特别规定当地救济优先、重大安全例外或其他排他管辖规定,否则仲裁庭对投资者提交的仲裁申请享有全面管辖权。中国投资领域目前是以吸收外资为主,对外投资虽不断地发展但仍有不足,国内经济政策不太稳定,且国内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欠完善,而对国际层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和适用方面都参与不足,所以现阶段应以保护本国国家主权为主,守住四大“安全阀”,不宜马上加入ECT。我国应尽力完善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培养国际仲裁方面的人才。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7
目录  7-9
第1章 引言  9-12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9-10
  1.2 文献综述  10-1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0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0-11
  1.3 研究方法  11-12
第2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案例考察  12-18
  2.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案件概况  12-15
    2.1.1 案件基本情况  12-14
    2.1.2 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14
    2.1.3 案件争议标的基本情况  14-15
    2.1.4 案件仲裁机构基本情况  15
    2.1.5 案件仲裁请求与结果  15
  2.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主要争议事项  15-18
    2.2.1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及结果  16-17
    2.2.2 实体争议的内容及结果  17-18
第3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前考量  18-26
  3.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程序考量  18-20
    3.1.1 尽可能和平解决  18
    3.1.2 不需穷尽当地救济  18-19
    3.1.3 可以选择争端解决程序  19-20
    3.1.4 东道国无条件同意仲裁  20
  3.2 申请人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20-22
    3.2.1 选择仲裁机构的客观条件  20-21
    3.2.2 选择仲裁机构的主观因素  21-22
  3.3 东道国无条件同意的例外  22-26
    3.3.1 岔路口条款  22-24
    3.3.2 保护伞条款  24
    3.3.3 排他管辖权条款  24-26
第4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的具体适用  26-41
  4.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之可适用法问题  26-30
    4.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6-27
    4.1.2 其他条约和一般国际法  27-28
    4.1.3 其他仲裁庭的裁决  28-29
    4.1.4 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9-30
  4.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之管辖权问题  30-33
    4.2.1 仲裁庭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  30
    4.2.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的管辖权条件  30-33
  4.3 《能源宪章条约》第 17 条的适用问题  33-36
    4.3.1 管辖权问题与可受理性问题之争  34
    4.3.2 事先通知与直接行使之争  34-35
    4.3.3 追溯效力与预期效力之争  35-36
  4.4 《能源宪章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  36-41
    4.4.1 暂时适用概述  36-37
    4.4.2 《能源宪章条约》的暂时适用现状  37
    4.4.3 《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中的暂时适用问题  37-41
第5章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41-53
  5.1 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41-46
    5.1.1 中国能源投资现状  41-43
    5.1.2 多边投资协定  43-44
    5.1.3 双边投资协定  44-46
  5.2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46-49
    5.2.1 《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机制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  47
    5.2.2 中国经济转型期投资政策不稳定  47
    5.2.3 中国欠缺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的实践经验  47-48
    5.2.4 现阶段 ECT 成员国不是重点投资区域  48-49
  5.3 完善我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49-53
    5.3.1 重视国家主权原则  49
    5.3.2 加强与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  49-50
    5.3.3 促进国际投资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50-51
    5.3.4 培养投资仲裁方面的专业人才  51-53
结语  53-54
参考文献  54-57
致谢  57-58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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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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