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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伪证问题研究

作 者: 苏楞
导 师: 周宝峰
学 校: 内蒙古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公权力伪证 宪法性救济 程序性救济 程序性制裁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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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最近几年,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方因隐匿罪证、作伪证的情况很普遍。主要表现以下三种形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用违法手段,包括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造假,如伪造物证,伪造证人证言等。从公权力伪证的性质上说,具有双重属性,即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遏制公权力伪证不仅能实现司法公正、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还能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正是由于遏制公权力伪证对于保障人权方面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并且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因此遏制公权力伪证主要是基于三大理论基础,即权力制约理论、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构造理论。公权力伪证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立法上缺乏相关规定,司法程序上审前程序对追诉行为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审判中采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法院对公权力伪证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地制裁等缺陷。英国普通法曾经长期坚持“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并强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因为在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如果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毫无意义。尤其是那些为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经常要面临为国家权力机构所侵犯的危险,建立一种针对该权利的有效救济机制就显得格外必要。公权力伪证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有关。所以要摆脱“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就应当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联系,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决定案件结局的唯一阶段。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公权力伪证现象,我们应当在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相关救济方面确立程序性保障。当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或宪法规定的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本原则遭到违反时,作为公权力伪证所侵害的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这就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问题。纵观我国,我国还没有确立宪法性救济制度。警察、检察官通过伪证所实施的行为一旦侵犯了被追诉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就不再仅仅属于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而构成宪法性侵权行为。另外,我国也没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应当将被告人的程序基本权写进宪法,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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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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