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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新增罪状的溯及力

作 者: 孙杨
导 师: 于志刚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新增罪状 溯及力原则 客观解释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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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法学者常形容刑法的历史是从来不会终结的改革的历史。由于刑法的滞后性,经济社会与科技社会的发展无疑都掀起了一次有一次的修法热潮。刑法修正案作为当今立法者最频繁使用的修法模式,常常会造成对同一罪状进行多次修改的现象。每一次刑法规范的变更都有可能引发对新法条溯及力的探讨。一次修正会引发“一新一旧”罪状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而根据溯及力原则首先要判断行为在新旧两法中是否都构成犯罪,此时新增罪状的“新旧”分类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如果新增罪状“新旧分明”,例如是全新的罪状或者半新半旧的罪状,那么旧法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法认为构成犯罪的罪状部分显然不具有溯及力;如果罪状“新旧不明”,例如对原来适用有困惑的罪状进行细化,此时对新增罪状是创设了新的犯罪行为抑或只是对原有罪状的明确式列举产生了分歧,给司法实践中对修正案生效前的行为能否适用修正案罪状判断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笔者在本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思路,即如果新旧两法都认为罪状所承载的行为构成犯罪,此时新增罪状具有溯及力,行为构成犯罪,选择两法中刑罚较轻的进行量刑。另外,多次修正同一罪名的罪状会引发“多新多旧”法条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在行为时法、中间时法以及审判时法可能对具有同样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时,尤其在中间时法评价最轻的情形下,就出现了是否对中间时法进行适用的分歧,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大困扰。笔者在文章中对“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进行客观的解释分析,认为此种情况下不能忽视中间时法的存在而只在“最新”、“最旧”两法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应该遵循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中间时法纳入刑法适用的选择范围之内。因而整篇文章主要围绕两个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刑法修正案修法意图进行了解读,并且评价了其立法和司法效果。对刑法修正案带来的新增罪状根据“新度”不同进行了分类总结,并提出了由于频繁修正所导致新旧法条适用选择的两种困扰。第二章主要解决由于一次修正带来的“一新一旧”罪状之间的适用困扰。笔者首先论述了关于如何适用引发的理论纷争,然后对各类观点进行了分析,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困扰的核心思路,即对新增罪状溯及力的判断要分类进行,将适用困扰的问题集中到“新旧不明”的概括式变为明确式罪状的溯及力判断。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强迫交易罪新增罪状为例,认为对原有罪状进行明确细化的新增罪状具有溯及力,但在量刑上采取从轻的原则。第三章主要解决由于多次修正带来的“多新多旧”条文之间的适用困扰。笔者同样先论述对于是否适用中间时法的理论纷争,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同意将中间时法纳入使用选择范围内的观点,并提出客观解释溯及力原则的方法,选择适用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第四章是从整体上对溯及力原则进行思考,得出客观性解释的规则是在当下修法现状解决刑法修正案适用困扰的最佳途径。

全文目录


摘要  4-8
引言  8-10
第一章 对刑法修正案的意图解读及效果评析  10-18
  一、 对比原有罪状对修正案新增罪状进行的分类  10-12
    (一) 全新罪名:对刑法真空地带的首次探索  10-11
    (二) 半新半旧:对原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增补  11-12
    (三) 新旧不明:对适用有困惑的罪状进行细化  12
  二、 依赖刑法修正案修法模式造成的立法混乱  12-15
    (一) 修改刑法典总则条文的权限归属不清  13
    (二) 新增条款与原刑法条文的协调性不足  13-14
    (三) 运用“条”、“款”增加罪状的标准不明  14-15
  三、 频繁对罪状进行修正引发的司法适用困扰  15-18
    (一) 一次修正引发“一新一旧”法律的适用问题  15-16
    (二) 多次修正引发“多新多旧”条文间的适用问题  16-18
第二章 一次修正:罪状分类视野中的溯及力判断  18-35
  一、 对新增罪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理论纷争:以强迫交易罪为例  18-21
    (一) 新增罪状是修正案新创设的构成要件,无溯及力  18-19
    (二) 新增罪状采取对原罪明确列举的方式,有溯及力  19-20
    (三) 新增罪状属于构成要件的形式而非实质变更,有溯及力  20-21
  二、 新增罪状溯及力规则理解的误区及原因解读  21-26
    (一) 有关新增罪状溯及力规则理解的误区  22-23
    (二) 对走入误区的溯及力规则的批判  23
    (三) 对造成溯及力规则理解误区的原因解读  23-26
  三、 罪状分类视野中的溯及力判断  26-30
    (一) 全新罪状的适用规则:无溯及力  26-28
    (二) 半新半旧罪状的适用规则:“新”不溯及“旧”溯及  28
    (三) 概括式向明确式转变的罪状:修正前已入罪,有溯及力  28-30
  四、 罪状解释:解决新增罪状适用困扰的核心思路  30-35
    (一) 罪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  30-32
    (二) 以罪状视角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  32-35
第三章 多次修正:中间时法视野中的溯及力规则  35-41
  一、 关于刑法溯及力规则与中间时法适用的理论纷争  35-36
    (一) 中间时法不应纳入选择适用范围内  35-36
    (二) 中间时法应纳入选择适用范围内  36
  二、 中间时法的提出:多个新旧刑法之间的适用选择  36-38
    (一) 中间时法产生的背景  37
    (二) 中间时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尝试性适用  37-38
  三、 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把中间时法纳入到选择适用范围之中  38-41
    (一) 将中间时法纳入刑法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39
    (二) 对《刑法》第 12 条的再理解: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39-41
第四章 “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客观解释规则  41-47
  一、 刑法解释论对溯及力规则的影响  41-43
    (一) 多种刑法适用解释论之争  41-42
    (二) 主客观解释论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42-43
  二、 客观视野中对溯及力原则的重新构建  43-47
    (一) 客观的罪状解释方法:判断新增罪状的溯及力  43-45
    (二) 客观最有利原则:对“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双层判断  45-47
结论  47-48
参考文献  48-51
后记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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