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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研究
作 者: 凃晓剑
导 师: 何立荣
学 校: 广西民族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遗弃罪 司法认定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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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遗弃行为的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均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若仍根据传统观点对遗弃罪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势必会导致其与社会现状的需求出现偏差。故此,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借鉴国内外遗弃罪的立法经验与相关理论,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遗弃罪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和完善。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弃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即应当具体区分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以及作为义务人与非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这两种情况来加以认定。第二,遗弃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即承认遗弃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之可能。第三,分析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具体包括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虐待罪以及拐卖儿童罪(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情况)。然而,在遗弃罪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分析遗弃罪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诸多缺陷,包括遗弃罪“作为义务”的内涵规定过窄、遗弃罪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过小、遗弃罪的刑罚设置缺乏区别对待以及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等。故此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分别从遗弃罪立法规定的罪状、刑罚以及分则体系之位置这三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具体来说,在罪状表述上,首先,将遗弃罪之作为义务的性质修改为“扶助”义务并适当增加作为义务的来源;其次,将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需要被扶助的人”;最后,增设遗弃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并规定对其采取“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刑罚设置上,将“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设定为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在分则体系位置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依据遗弃罪之犯罪客体的性质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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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10 序论 10-14 一、选题意义 10-11 二、研究现状 11-12 (一) 国外的研究现状 11 (二) 国内的研究现状 11-12 三、研究的具体方法 12 四、本文的结构 12-14 第一章 遗弃罪概述 14-24 第一节 国外遗弃罪的历史嬗变及立法概况 14-18 一、国外遗弃罪的历史嬗变 14-15 二、国外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及特点 15-18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遗弃罪的立法规定 15-16 (二)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遗弃罪的立法规定 16-17 (三) 特点评析 17-18 第二节 我国遗弃罪的历史沿革及立法概况 18-24 一、我国遗弃罪的历史沿革 18-20 二、我国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及特点 20-24 (一) 新中国成立前有关遗弃罪的立法规定 20-21 (二) 新中国成立后有关遗弃罪的立法规定 21-22 (三) 特点评析 22-24 第二章 遗弃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 24-33 第一节 遗弃罪共犯问题的认定 24-26 一、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的认定 24-26 二、作为义务人与非作为义务人共同实施遗弃行为的认定 26 第二节 遗弃罪有无未遂形态问题的认定 26-29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遗弃罪有无未遂形态的争论 26-27 二、笔者观点 27-29 第三节 遗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29-33 一、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29-31 (一) 主观方面的差异 29-30 (二) 客观方面的差异 30-31 二、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31 三、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31-33 第三章 遗弃罪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 33-52 第一节 遗弃罪的立法缺陷 33-38 一、遗弃罪“作为义务”的内涵规定过窄 33-35 (一) 遗弃罪“作为义务”之性质规定过窄 33-34 (二) 遗弃罪“作为义务”之来源规定过少 34-35 二、遗弃罪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过小 35-36 (一) 遗弃罪犯罪对象的内涵界定过窄 35 (二) 遗弃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 35-36 三、遗弃罪的刑罚设置缺乏区别对待 36-37 四、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 37-38 第二节 遗弃罪的立法完善 38-52 一、修正遗弃罪的罪状表述 38-45 (一) 遗弃罪的“作为义务” 38-42 1. 扩展遗弃罪“作为义务”的性质 38-39 2. 增加遗弃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39-42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39-40 (2) 法律行为约定的作为义务 40 (3) 职务、业务规定的作为义务 40-41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1-42 (5) 紧密共同生活体之间相互扶助的作为义务 42 (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 42-43 (三)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 43-45 1. 遗弃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扩大至非家庭成员 43-44 2. 增设遗弃罪单位犯罪的主体 44-45 (1) 单位主体的范围 44 (2) 单位主体的处罚原则 44-45 二、完善遗弃罪的刑罚设置 45-47 (一) 增设“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45-46 (二) 修改遗弃罪的法定刑设置 46-47 三、调整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 47-52 (一) 重新诠释遗弃罪的犯罪客体 48-50 1. 学界争论 48-49 2. 笔者观点 49-50 (二) 重置遗弃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 50-52 结论 52-53 参考文献 53-56 后记 56-57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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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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