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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研究

作 者: 李婵娟
导 师: 李向彬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商法
关键词: 不可抗辩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告知义务
分类号: D922.28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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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以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出现及其历史演进为起始,从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内容解构以及完善建议三方面展开了论述。正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本研究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并简要介绍了本文中所运用到的研究方法,如分析法学、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第一部分讨论了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包括不可抗辩规则的内涵及其历史演进、不可抗辩规则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本文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出发,寻找不可抗辩规则存在的正当性依据。表面看来,不可抗辩规则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缔结中的例外,但实质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回归。而公平原则正是衍生不可抗辩规则的深层次法理。对不可抗辩规则必要性的讨论,则是立足于我国保险实践,从维护投保人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以及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这三个层面逐步展开的。第二部分对不可抗辩规则的内容进行了详尽解读,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之争、适用条件、适用限制以及不可抗辩规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考察国外保险立法和惯例,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应谨慎对待,应体现其应有的人道主义伦理价值,况且我国目前也不具备将不可抗辩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保险类型的制度条件和市场环境。从正面论述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讨论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和保险合同可抗辩期的经过两方面,其中,投保人瑕疵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即对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未告知或不实告知事实的重要程度以及该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具备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要求。接着从侧面界定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边界,如保单承保范围之外的事项、未缴纳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在可抗辩期内、特别严重的保险欺诈等都被作为例外情形排除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最后,讨论了不可抗辩规则与保险法内部规则、合同法一般规则以及刑法相关制度等的衔接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完善建议。在第一、二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建议对不可抗辩规则进行体例调整,应将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于人身保险合同;然后建议对保单复效后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进行明确规定;最后建议增加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例外条款,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未缴纳保险费、特别严重的保险欺诈等情形排除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以进一步完善不可抗辩规则。文章的结语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绪论  10-11
一、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  11-20
  (一) 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内涵及其历史演进  11-13
  (二) 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正当性  13-17
    1. 最大诚信原则与不可抗辩规则  13-16
    2. 公平原则与不可抗辩规则  16-17
  (三) 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必要性  17-20
    1. 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督促保险人核保  17-18
    2. 维护保险人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8-19
    3. 减少理赔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19-20
二、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内容解构  20-38
  (一) 不可抗辩规则所适用范围之争  20-23
  (二) 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条件  23-30
    1. 告知义务之违反  23-28
    2. 合同成立满二年  28-30
  (三) 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例外  30-34
    1. 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31
    2. 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31-32
    3. 可抗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32-33
    4.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33
    5. 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  33-34
  (四) 不可抗辩规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34-38
    1. 与保险法其它制度的衔接  34-36
    2. 与合同法规则的协调  36-37
    3. 与刑法制度的协调  37-38
三、保险人不可抗辩规则的制度完善  38-42
  (一) 调整不可抗辩规则体例位置  38-39
  (二) 明确保单复效后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  39-40
  (三) 增加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例外规定  40-42
    1. 保险事故发生在可抗辩期内  40
    2. 未缴纳保险费  40-41
    3. 承保范围内的事项  41
    4. 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  41-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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