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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

作 者: 谷永亮
导 师: 李晓安
学 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新三板市场 交易制度 监管制度 定向增资制度 转板升级制度
分类号: F83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356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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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和前台,其作用是为创新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平台,并通过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制度规范挂牌企业的运行,为主板、创业板市场培养更多的合格上市公司。新三板市场是从老三板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兴资本市场,二者在功能定位、挂牌主体、投资主体、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同环节,新三板市场与主板、创业板市场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新三板市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运行期间,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仍存在着不少缺陷。例如新三板市场尚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无法有效地保障新三板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新三板的挂牌企业仅限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公司,对投资者的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交易制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大大限制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繁荣发展。此外,新三板市场没有建立合理的定向增资制度和转板升级制度,限制了挂牌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利于新三板市场发挥其作为主板、创业板市场的“孵化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对新三板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第一,应当尽快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确立新三板市场的合法地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相关的规则文件。第二,应当扩大挂牌企业的主体范围,从中关村科技园区扩展到全国的国家级高新区;适当扩大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范围,只要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的自然人投资者就可以参与新三板市场的股份交易,同时明确机构投资主体的范围。第三,应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制度,降低最低交易门槛,适当缩短股份限售期,改变现有交易模式,并可以突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第四,应当完善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建立以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为主,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为辅的双重监管模式。第五,应当构建适合我国新三板市场特点的定向增资制度和转板升级制度,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培养上市公司的“蓄水池”作用。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10
引言  10-12
1 新三板概述  12-22
  1.1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界定  12-15
    1.1.1 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  12-14
    1.1.2 新三板与老三板的区别  14-15
    1.1.3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界定  15
  1.2 新三板的法律范畴  15-19
    1.2.1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的区别  15-18
    1.2.2 新三板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的区分  18-19
  1.3 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意义  19-22
    1.3.1 有利于扶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19-20
    1.3.2 有利于规范企业运营,为后期资本运营做好铺垫  20
    1.3.3 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20-22
2 我国新三板市场现行法律制度  22-32
  2.1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渊源  22-24
    2.1.1 2006年推出的规则体系  22-23
    2.1.2 2009年改革后的规则体系  23-24
  2.2 新三板市场中的法律主体  24-27
    2.2.1 新三板市场中的挂牌企业  24-25
    2.2.2 新三板市场中的投资者  25-26
    2.2.3 新三板市场中的主办券商  26-27
  2.3 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制度  27-28
    2.3.1 交易平台  27
    2.3.2 交易方式  27-28
    2.3.3 交易最低限额  28
    2.3.4 股份转让限售  28
  2.4 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28-30
    2.4.1 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28-29
    2.4.2 信息披露内容  29
    2.4.3 信息披露的督导  29-30
  2.5 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  30
    2.5.1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  30
    2.5.2 地方政府的监管  30
    2.5.3 主板券商的督导  30
  2.6 新三板市场的定向增资制度  30-32
    2.6.1 新三板市场定向增资制度概述  30-31
    2.6.2 新三板市场定向增资的条件  31
    2.6.3 新三板市场定向增资的程序  31-32
3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  32-38
  3.1 正式法源的缺位  32-33
  3.2 市场参与主体受限  33-34
    3.2.1 挂牌主体受限  33
    3.2.2 自然人投资主体受限  33
    3.2.3 机构投资主体范围不明  33-34
  3.3 交易制度的缺陷  34-35
    3.3.1 交易门槛过高  34
    3.3.2 股份限售过于严格  34
    3.3.3 受限二百人红线  34-35
    3.3.4 交易方式存在缺陷  35
  3.4 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35-36
    3.4.1 监管力度不够  35
    3.4.2 自律性监管制度的缺陷  35-36
  3.5 定向增资制度的缺失  36
  3.6 转板升级制度的缺失  36-38
4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38-48
  4.1 新三板市场法律体系之完善  38-39
    4.1.1 完善行政法规  38
    4.1.2 完善部门规章  38-39
  4.2 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  39-40
    4.2.1 适当扩大挂牌主体范围  39
    4.2.2 适当扩大自然人投资主体范围  39
    4.2.3 明确机构投资主体范围  39-40
  4.3 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之完善  40-42
    4.3.1 降低最低交易限额  40
    4.3.2 适当缩短股份限售期  40-41
    4.3.3 突破二百人红线  41
    4.3.4 改革现有交易方式  41-42
  4.4 新三板市场监管制度之完善  42-44
    4.4.1 监管模式介绍  42-43
    4.4.2 新三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43-44
  4.5 新三板市场定向增资制度之完善  44-45
    4.5.1 定向增资的适格主体  44
    4.5.2 定向增资的适格对象  44-45
    4.5.3 定向增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45
  4.6 新三板市场转板升级制度的构建  45-48
    4.6.1 转板升级制度的作用  46
    4.6.2 转板升级制度的构建  46-48
结论  48-49
致谢  49-50
参考文献  50-52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52-53
详细摘要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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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金融、银行 > 中国金融、银行 > 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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