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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
作 者: 张生
导 师: 朱勇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Conformity Inherent Civil Law Receive Civil Law
分类号: D929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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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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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从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这一角度,概括地展现民法近代化的主要过程及其取得的阶段性历史成果。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本论,第三部分为余论。 第一部分绪论即论文的第一章,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本论包括论文的第二章至第六章。第二章“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历史动因与制约因素”,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确立以及收回领事裁判权三个方面,简要说明民法近代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时社会发展的过渡性又制约着民法的近代化。第三章“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从民国元年参议院搁置《大清民律草案》而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重要举措展开分析,说明立法机关放弃清末民法典草案转而援用固有民法,在形式上是退却;但是对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具有实质性的助益。第四章与第五章是第二部分的重点,系统阐述民初大理院如何成为民法近代化主要承担者,它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所做出的贡献。第四章“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主要说明大理院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权能基础,大理院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规范方法、价值方法,以及整合的表现形式——民事判例要旨。第五章“大理院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选取了固有民法与西方民法差异最大的两项民事法律制度——身份法与物权法,具体剖析大理院如何创造性地转化固有民法、如何有选择地继受西方民法,以熔铸中国近代民法。第六章“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在介绍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潮流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民国四年法律编查会起草《民律亲属编草案》、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修订法律馆起草民国《民律草案》的情况;在价值层面着重分析了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基础——民法社会化,在制度层面具体分析身份法、债法、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最后,又对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加以评说。 第三部分余论即论文的第七章,提出了对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总体认识,即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历史性成果以及经验教训。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历史性成果在子,通过法律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的结合,初步形成了一个超越立法与司法的民法整合机制。民法近代化的历史经验在于,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是一个渐进性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次性的立法行为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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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第一章 绪论 9-15 第一节 论题解说 9-12 一、 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9 二、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9-12 第二节 研究方法 12-15 一、 规范分析的方法 13 二、 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13-14 三、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分析方法 14-15 第二章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因与制约因素 15-19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16-17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17-18 第三节 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18-19 第三章 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19-31 第一节 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20-27 一、 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20-22 二、 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22-24 三、 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24-26 四、 《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26-27 第二节 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27-31 一、 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27-28 二、 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治的抵触 28-29 三、 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贫乏 29 四、 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29-31 第四章 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31-65 第一节 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 31-36 一、 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31 二、 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31-34 三、 大理院兼行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34-36 第二节 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36-41 一、 法律教育背景 36-37 二、 职业状况 37-39 三、 职业知识特征 39 四、 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39-41 第三节 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汇编 41-47 一、 大理院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41 二、 民事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41-43 三、 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43-45 四、 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45-47 第四节 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 47-59 判例一 47-52 判例二 52-59 第五节 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59-65 一、 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竟合与兼容 59-62 二、 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62-65 第五章 大理院实现固有法与继受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65-86 第一节 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65-74 一、 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66-71 二、 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71-74 第二节 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74-81 一、 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74-76 二、 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76-81 第三节 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81-86 一、 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81-82 二、 通过“第二性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采取“理”的调和 82-83 三、 民法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83-84 四、 规范的不确定性 84-86 第六章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 86-106 第一节 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86-87 一、 民法法典化的理想 86-87 二、 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87 第二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87-90 一、 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87-88 二、 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88-90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90-99 一、 个人与亲属关系 90-96 二、 债 96-98 三、 物权 98-99 第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 99-106 一、 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作用 99-100 二、 确立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100-101 三、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法律术语、制度形态 101-103 四、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未尽妥善之处 103-106 第七章 余论 106-113 一、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机制 106-107 二、 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107-110 三、 文化重建与民法近代化 110-113 后记 113-114 附录: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比较 114-116 本文参考文献 1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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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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