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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董京波
导 师: 赵威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资产转让 特定目的机构 破产隔离
分类号: D922.28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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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以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的融资制度安排。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之处在于其以独立的资产信用而非企业信用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因此保持资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理念。在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是通过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的运作方式实现的,因此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在金融国际化的潮流中,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积极参与者,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然而,我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还不长,相关制度中还有很多不足,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立法,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试图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证的基本原理是构建全文的基础,本文第一章对其进行了论述。本文研究范围限于金融资产,因此资产转让的性质是债权转让;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又不同于一般债权转让,其特殊性体现在转让的主体、客体和效果方面。本文在第二至第四章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文第二章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主体的论述,其中,资产受让人一特定目的机构制度极具特色。特定目的机构虽然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因其目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普通经济实体。特定目的机构受让发起人资产的目的是把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分割开来,从而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含量,提高特定目的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如果特定目的机构受让资产后破产,则降低资产风险的目标落空,因此特定目的机构本身必须是远离破产的实体,这就需要特定目的机构的内控制度来保障。特定目的机构的组织形态主要有特定目的公司和特定目的信托两种,在内控制度方面各有侧重。特定目的公司重点在于防范其破产风险,而特定目的信托则在于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由于特定目的公司构建的制度障碍较大,特定目的机构选择了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缺陷较多,如受托人责任过重,委托人权限过大,受益人大会制度不完善等。产生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我国特定目的信托立法还不完善,还要大量适用信托法的规定,而信托法的很多规定不能契合特定目的信托的要求。因此,本文主张对特定目的信托专门立法规制,在立法中既要对现有制度的不足进行修正,又要对现行法中的空白进行填补。在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客体方面,制度设计应以便利证券化资产转让为目的。在此原则下,本文第三章对资产转让的契约限制和法律限制、将来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指出:对于转让的契约限制可不予承认其效力;而对于转让的法定限制要放宽,应承认将来债权的转让,赋予其可转让性并在转让制度上做出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选择;另外,还应简化担保权益的转让程序,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效果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破产隔离”。本文第四章对破产隔离制度进行了研究。资产转让达到“破产隔离”效果的前提是必须“真实销售”。关于真实销售的条件,司法实践中认定混乱,如果真实销售不被认定,则资产转让行为会被重新界定为担保融资,无法与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针对此问题,美国出台了“安全港”规则,使得真实销售的司法标准经历了从实质主义向形式主义的演变,这对我国立法亦具有借鉴意义。当然,资产经真实销售后,也未必能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如果发起人转让资产后一段时间内陷入破产程序,则资产转让行为有可能被撤销。结合我国新破产法的出台,本章分析了新旧破产法的差异,指出新破产法在保护破产债权人方面加大了力度,这一变化加大了破产申请前的转让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交易的风险。本文还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对我国破产隔离的实现方式一信托转让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我国信托让与的问题集中在信托转让的生效时间、信托转让的公示制度、信托转让的对价等方面;而一般债权转让规则不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有债权让与的通知生效主义等。借鉴先进国家立法,本章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本文还对资产证券化资产国际转让的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进行了深入研究。公约是为了便利应收款转让,进而促进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而制定,其中有许多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如未来应收款的转让、担保权益的转让、转让的优先权等制度。作为先进立法,公约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立法有很重要的启示,然而公约毕竟不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制定,其中有些规定还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因此本文最后提出了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统一立法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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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6 Abstract 6-15 绪言 15-20 一、选题动机与目的 15-17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7 三、研究方法 17-18 四、预期的研究成果 18 五、论文基本结构 18-20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法律问题概述 20-34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20-21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21-23 (一)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 22-23 (二)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流程 23 三、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学分析 23-25 (一) 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经济效应 23-24 (二) 资产证券化的微观经济效应 24-25 四、资产证券化的法学分析 25-28 (一)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25-27 (二)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问题 27-28 五、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法律原理 28-34 (一)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制度价值 28-29 (二)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法律属性 29-30 (三) 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特殊性 30-34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主体 34-70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主体的基本理论 34-45 一、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人 34 二、资产证券化资产受让人—特定目的机构 34-35 三、特定目的机构的组织形态 35-39 (一) 特定目的公司 36 (二) 特定目的信托 36-39 四、特定目的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39-45 (一) 特定目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9-42 (二) 特定目的信托的内部控制制度 42-45 第二节 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分析 45-70 一、我国特定目的机构的选择—特定目的信托 45-47 (一) 特定目的公司构建的法律障碍 45-46 (二) 特定目的信托构建的制度环境 46-47 二、我国特定目的信托的立法现状 47-56 (一) 信托基本法 48-54 (二)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54-56 三、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特性与缺陷 56-61 (一) 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特性 56-60 (二) 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缺陷 60-61 四、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缺陷的法理分析 61-65 (一) 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与功能 61-63 (二) 特定目的信托与信托法的不兼容性 63-65 五、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构建 65-70 (一) 特定目的信托的立法建议 65-68 (二) 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善 68-70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客体 70-95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客体概述 70-72 一、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客体的特点 70-71 (一) 可预见性 70-71 (二) 可转让性 71 二、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客体的范围 71-72 第二节 资产转让的契约限制与法律限制 72-81 一、资产转让的契约限制 72-78 (一) 契约限制效力的比较研究 72-76 (二)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76-78 二、资产转让的法律限制 78-81 (一) 法律限制概述 78-80 (二) 我国法律规定的分析 80-81 第三节 将来债权的转让 81-90 一、将来债权的概念与种类 81-82 (一) 将来债权的概念 81-82 (二) 将来债权的种类 82 二、将来债权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82-83 三、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83-90 (一) 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83-86 (二) 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86-89 (三) 将来债权转让的完善 89-90 第四节 担保权益的转让 90-95 一、担保权益转让的基本原理 90-91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及建议 91-95 (一) 保证债权的转让 91-92 (二) 抵押权的转让 92-95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效果—破产隔离 95-128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制度原理 95-106 一、资产转让的方式 95-97 (一) 更新 95-96 (二) 让与 96 (三) 信托 96 (四) 从属参与 96-97 二、资产转让的效果—破产隔离 97-102 (一) 破产隔离的实现—真实销售的认定 97-101 (二) 真实销售司法标准的演变—从实质主义到形式主义 101-102 三、破产隔离的法律风险 102-106 (一) 重新定性的风险 102-103 (二) 可撤销交易风险 103-105 (三) 混合风险 105-106 (四) 实体合并风险 106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研究 106-128 一、破产隔离相关法律制度 106-113 (一) 破产隔离的实现方式—信托 106-110 (二) 破产隔离的法律风险 110-113 二、破产隔离的制度缺陷 113-124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中的制度缺陷 114-122 (二) 其他相关制度的缺陷 122-124 三、破产隔离制度完善的建议 124-128 (一) 信托转让制度的完善 124 (二)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124-128 第五章 资产证券化资产国际转让统一法 128-155 一、统一实体法的雏形—《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128-152 (一) 转让的契约限制 129-134 (二) 未来应收款的转让 134-137 (三) 担保权益的转让 137-139 (四) 优先权规则 139-151 (五) 其他相关规定 151-152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与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立法 152-153 (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的意义 152 (二)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启示 152-153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国际转让统一立法之展望 153-155 结论 155-157 主要参考文献 15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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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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