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具有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进行阐述,以其侵犯的复杂客体为主线,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一次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借以对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形式”的合同诈骗、“事后故意”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借鸡生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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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诈骗罪

作 者: 梁赞国
导 师: 侯国云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市场交易秩序 非法占有目的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254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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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诈骗罪 的学位论文">合同诈骗罪具有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进行阐述,以其侵犯的复杂客体为主线,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一次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借以对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形式”的合同诈骗、“事后故意”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借鸡生蛋”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上的参考。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和中外比较。通过分析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阐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中外各国的合同诈骗立法进行了比较。第二章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及其“合同”。合同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是合同领域中的诈骗犯罪。立足其“合同”市场交易的本质,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三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再分析。在客体上,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客体,并由此论述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在主观方面,强调犯罪故意的形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无涉;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机能强化了其在主观要素之中的地位;其内涵包括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和处分利用财产两个意思,对这两个意思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机能;非法占有目的应于财物交付前产生,以满足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在因果联系上的需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客观事实加以推定;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应主要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上进行区分。在客观方面,对刑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欺骗行为进行研究,强调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简要探讨了其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在主体上,对一人公司和承包租赁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加以肯定。第四章为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简要地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侵占罪作了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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