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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

作 者: 李蕊
导 师: 朱凡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家庭共同债务 夫妻约定债务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日常家事代理权 重大事务代理权
分类号: D923.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640次
引 用: 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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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财富的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出现了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色,其利益也不仅涉及夫妻双方,更多的则涉及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这在对夫妻消极财产的动态调整上——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日益章显出来。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加大对夫妻财产权利静态确认与保护时,缺少对夫妻履行财产义务的动态调整,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法学理论界也只是着重在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上评价剖析,鲜有涉及婚姻关系中的债务清偿研究。出于对法的价值——正义与安全的协调并存的追求,及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兼颐和平衡,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也更具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中,都对夫妻债务问题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尤其围绕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展开进一步论述。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在序言之后,本文主体的第二部分通过与夫妻个人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夫妻约定债务这几个类似概念的比较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共同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然后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产生时间不局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义务主体的多样性、发生原因的多样性、义务主体的连带关系,使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得以更加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项夫妻财产制度,自然也有其存在所依据的深层次的理论依据,来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明确概念确定财产范围,这也是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的前提。传统理论一般将“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起点,并且大多从实务层面进行讨论,而少有深入的理论分析,更没有从理论上细致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构成要素。本文则究其根源,从债的发生原因上讲,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基于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又通过全面地分别对生活性债务、经营性债务形成原因的分析,确立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四项理论规则:一是“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家事代理规则”,在依法成立家事代理权的情形下,一方举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概括授权规则”,在另一方概括授予一方夫妻共同财产交易经营权的情形下,该方单方实施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共同经营规则”。在夫妻共同经营场合,除经营财产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外,所形成的债务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第四部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性质予以定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本文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共同债务清偿之后由于连带责任的性质所致还会存在一个债务求偿问题。夫妻内部相互之间,除去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担义务。本文第五部分则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中的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立法中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通过对问题的逐一分析及前文理论的阐述,笔者提出相应的一些浅薄的想法和建议: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婚姻法只要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可;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仍应强调原告举证,但具体个案情况各异,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通过具体衡量确定;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以期待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日趋完善。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5
Abstract  5-9
一、序言  9-11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11-18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1-14
    1、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12-13
    2、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区别  13
    3、与夫妻约定债务的区别  13
    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13-14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  14-18
    1、产生时间不局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14
    2、义务主体的多样性  14-15
    3、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15-16
    4、义务主体的连带关系  16-18
三、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理论依据  18-22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22-29
  (一)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性质  22-23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23-27
    1、实体上的处理  23-26
    2、程序上的处理  26-27
  (三) 清偿共同债务后的求偿  27-29
五、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中的缺陷及完善  29-38
  (一) 立法中的缺陷  29-31
    1、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  29-30
    2、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  30
    3、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  30-31
    4、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  31
  (二) 对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建议  31-38
    1、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  31
    2、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  31-32
    3、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32-33
    4、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  33-34
    5、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  34-36
    6、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  36-38
结语  38-39
参考文献  39-41
后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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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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