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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

作 者: 姜长安
导 师: 傅鼎生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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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律手段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以前的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该法并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其缺陷在于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概念、范围不明确。与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受害人认定标准相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受害人范围规定过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第三人)定义及范围必须回归侵权法,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保持一致,如此才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及立法目的。本文拟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及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提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方面,是根据不同事故情形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并论证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提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有适用减轻责任原则的余地。第四部分论证发生交通事故时,认定责任主体的标准是运行支配。分析了一元说和二元说,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具体的责任主体作了分析认定。第五部分研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起源,责任保险的性质功能,分析我国目前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目前应当扩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的范围,并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赔偿请求权,同时还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9
导言  9-10
第一章 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0-16
  第一节 其他国家及地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概述  10-14
    一、美国  10-11
    二、英国  11
    三、德国  11-13
    四、法国  13
    五、日本  13-14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立法现状  14-16
第二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6-21
  第一节 概述  16-17
  第二节 机动车责任主体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责任  17-20
  第三节 机动车责任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  20-21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21-27
  第一节 赔偿原则  21-25
    一、全部赔偿原则  21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21-25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范围  25-27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  27-37
  第一节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理论  27-29
    一、二元说  27-28
    二、一元说  28-29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之认定依据  29-31
  第三节 几种特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31-37
    一、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1-33
    二、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3
    三、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3
    四、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3-34
    五、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4
    六、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4
    七、车辆承包、租赁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4-35
    八、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5-36
    九、委托修理业者修理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36
    十、机动车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36-37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制度  37-50
  第一节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37-39
    一、起源  37-38
    二、性质和功能  38-39
  第二节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之范围  39-43
    一、概述  39-41
    二、分类  41-43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的缺陷  43-50
    一、关于受害人的范围  43-45
    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45-46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6-50
结语  50-51
参考文献  51-55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5-56
后记  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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