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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作 者: 孙兴华
导 师: 赖宇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犯罪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单位 诉讼程序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案件 立案管辖 被告人 检察院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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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新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以后,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单位刑事责任在刑法上的诞生和发展,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上得到相应的承认与表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发展已远远跟不上实体法的发展,会极大削弱实体法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针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通过立法途径,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模式。一、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例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例主要包括三种:法典法例、单行法例和解释法例。其中单行法例的最大弊端在于各种规定比较散乱,相互之间容易产生冲突。解释法例的弊端在于只能建立在现行法的基础之上,法律有规定的才能解释,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无从解释。而法典法例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两个弊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专章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二、单位犯罪的管辖关于立案管辖,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单位犯罪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范围无需另立标准,仍依照刑事诉讼<WP=62>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单位犯罪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范围即可,即人民检察院对单位犯罪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范围为:(1)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2)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除此之外,其它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均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人民法院对单位犯罪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范围,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仅对其中证据充分的或者对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只对证据充分的单位犯罪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关于级别管辖,笔者认为,必须兼顾单位犯罪中两个犯罪主体各自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WP=63>接责任人员有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则无论单位可能被判处多少罚金,都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来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即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而单位可能被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应以单位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来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但在确定这一级别管辖的原则时,需要解决一个前体条件,即罚金刑的量刑阶梯问题,要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关于地域管辖问题,应对《解释》第六条补充规定“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或自然人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或自然人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犯罪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1.关于犯罪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方式存在缺席判决说、法定代表人说、诉讼代理人说、诉讼代表人说等学说。鉴于各种学说的优缺点,笔者认为,诉讼代表人说更具有科学性,但该学说及《解释》对于诉讼代表人的分类、范围、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在复式被诉主体关系模式中的位置等问题,未予明确规定,需要在立法中不断完善。2.诉讼代表人的分类,笔者认为,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以及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不同方式,诉讼代表人应分为法定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表人和指定诉讼代表人三种。 <WP=64>3.诉讼代表人的范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应当扩充规定为:犯罪单位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需要作为证人出庭的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犯罪单位的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犯罪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律师;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其他人员。4.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笔者认为,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是被告人,也不是证人,而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他享有被告人所能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享有各种诉讼权利,维护犯罪单位合法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5.诉讼代表人在复式被诉主体关系模式中的位置在庭审中,应由自然人被告人首先进行供述、辩解、举证和质证,然后由诉讼代表人代表犯罪单位进行供述、辩解、举证和质证。被告单位的席位应设在自然人被告人旁边,标牌可以同时放两块:“被告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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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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