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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作 者: 高卫
导 师: 宋朝武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 程序立法 当事人 民事诉讼活动 有关国家 节约诉讼成本 民事审判方式 法官释明权
分类号: D91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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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审前准备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却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程序,只是一个诉讼阶段,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一章,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述。本章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功能、价值进行了论述。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诉讼系属以后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合当事人争点、交换并冻结证据、约束当事人言词辩论行为、促进和解,使诉讼纠纷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的功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能够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三个方面。第二章,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本章对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包括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文章对这两种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从提高诉讼效益、防止庭审中突然袭击、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等五个方面对国外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价值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与不足。本章主要介绍和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与不足。文章首先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的演进进行了回顾和评价。然后通过中美两国的立法对比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本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文章首先论述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遵循当事人主导与法官监督相结合原则、效率、效益原则、程序性准备原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原则、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对于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和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从明确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建立诉答程序;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审判对象,确定争点;建立交换证据制度,保障平等对抗;完善现有的举证制度;设置初步审理制度;确定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程序法官释明权制度等八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第五章结论部分指出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民事审判方式的又一重大变革,在构建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把握住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功能和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我国诉讼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借鉴和吸取两大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全文目录


目 录  5-7
引 言  7-8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8-13
  一、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  8
  二、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8-11
    (一) 整合当事人争点之功能  8-9
    (二) 交换并冻结证据之功能  9
    (三) 约束当事人言词辩论行为之功能  9-10
    (四) 促进和解,使诉讼纠纷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10-11
  三、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  11-13
    (一) 实现程序公正  11
    (二) 提高诉讼效率  11
    (三) 节约诉讼成本  11-13
第二章 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  13-24
  一、 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  13-19
    (一)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13-15
    (二) 英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15-16
    (三) 法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16-18
    (四) 当事人主义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模式小结  18-19
  二、 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  19-22
    (一) 德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19-20
    (二) 俄罗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20
    (三) 日本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20-21
    (四) 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模式小结  21-22
  三、 国外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价值  22-24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立法与不足  24-32
  一、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的演进  24-28
  二、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  28-32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  32-42
  一、 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32-35
  二、 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整体构想  35-42
    (一) 明确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建立诉答程序  36
    (二) 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审判对象,确定争点  36-37
    (三) 建立交换证据制度,保障平等对抗  37
    (四) 完善现有的举证制度  37-39
    (五) 设置初步审理制度  39-40
    (六) 确定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40
    (七) 合理配置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0
    (八) 建立程序法官释明权制度  40-42
第五章 结 论  42-43
参考书目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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