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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中的婚内强奸
作 者: 柳远
导 师: 何丽新
学 校: 厦门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婚内强奸 婚姻契约 性权利
分类号: D923.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505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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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婚内强奸具有双重属性,即违约性和侵权性。婚内强奸之所以具有违约性,是因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婚内强奸之所以具有侵权性,是因为婚内强奸侵犯了配偶的基本人权——性权利。另外,本文还针对我国法律规制婚内强奸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有四章内容,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首先在借鉴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强奸”进行了新的定义。在对“强奸”做出新的诠释的基础上,对什么是“婚内强奸”提出了不同于以往学者的观点,并对“婚内强奸”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次,对婚内强奸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存在现状及产生原因进行了说明。第二章,该章的主要观点是婚内强奸具有违约性,它违反了婚姻契约。该章首先提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并论证了为什么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然后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婚姻的契约共性、夫妻性交权的历史嬗变、现行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论述了婚内强奸的违约性。第三章,该章的主要观点是婚内强奸侵犯了他人的基本人权,它侵犯了配偶的性权利。该章首先论述了性权利为什么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并介绍了性权利的主要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婚内强奸侵犯了配偶的性自由权、性平等权、追求性幸福权。最后,笔者简要论述了婚内强奸的责任问题。第四章,首先提出了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制婚内强奸的主要不足,即同居权利义务在婚姻法中的缺失,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简略。针对法律中的不足,笔者提出了三个立法建议,即婚姻法中应明确规定同居权利义务,在婚姻法中建立别居制度,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并针对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及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提出我国婚内强奸案件应采取特殊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特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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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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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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