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航次租约下滞期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龚育华
导 师: 蒋正雄
学 校: 上海海事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滞期费 装卸时间 滞期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
分类号: D912.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下 载: 230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
在各国海事审判实践中,滞期费一向是航次租船业务所面临的焦点问题。港口拥挤的现状直接导致滞期费争议的频频发生。就滞期费而言,相关的著作也可谓数不胜数,英美有关滞期费的专著一再改版也是为了适应法律实践发展的需要。 对于航次租船,实务中采用的格式合同有很多,诸如金康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但是任何一个格式合同其条款都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以改变或增删。在租船业务这样一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领域内,法律强制性规定极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于各自权利义务如何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装卸时间和滞期的相关条款往往会涉及高额的滞期费及频繁发生的纠纷,并且当前新的滞期费案例的不断推陈出新,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应跟上其变动的步伐,因此本文拟从当前判例法的角度透析一下当前滞期费的法律地位以及英美判例法的法律实践。 通篇文章结合英美判例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实践对滞期问题的立场,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滞期风险的划分、滞期的有效起算、对“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法律原则的突破以及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等几个方面切入,详细论述了判例法对滞期风险的认定、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另行约定、船东防止滞期扩大的义务、如何区分泊位租约与港口租约、无效通知书的法律地位、除外条款与船东过错对于滞期中断的作用、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应由何方来承担等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最新的一些判例,如The Happy Day等案的判决,深入阐述了当前法律实践对于装卸时间及滞期费起算的要求,以及对无效准备就绪通知书的立场,分析了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承担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此外,还就现在大量存在的租约下提单中的滞期费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本文正是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着手,结合英美法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滞期问题的判例,对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航运及法律界人士研究航次租船及滞期等问题提供些许参考。
|
全文目录
引言 8-9 第一章 滞期费概述 9-16 1 滞期问题的复杂性与重要性 9-11 2 界定 11-12 3 源起 12 4 规定方式 12-13 5 性质 13-16 第二章 滞期风险的划分 16-27 1 滞期风险 16-17 2 判例法对于滞期风险的认定 17-18 3 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另行约定 18-24 3.1 无论靠泊与否(WIBON)--“Whether in berth or not” 18-19 3.2 无论进港与否(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 19-20 3.3 待泊时间计入装卸时间--“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oading or discharging time” 20-21 3.4 船舶一抵港即可马上靠挂泊位--“berth reachable on her arrival” 21-23 3.5 船舶能安全到达的就近地点--“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ty get” 23 3.6 按有规律的顺序--“In regular turn” 23-24 4 船东对于防止滞期扩大的义务 24-27 4.1 英国法 24-26 4.2 美国法 26-27 第三章 滞期的有效起算 27-40 1 普通法对于船舶抵达地点的要求 27-30 1.1 抵达标准 27-29 1.2 如何区分泊位租约与港口租约 29-30 2 准备就绪的船舶需具备哪几项条件 30-35 2.1 法律上的要求 31 2.2 例行手续 31-33 2.3 实质上的准备就绪 33-35 2.3.1 货舱 33 2.3.2 清理 33-34 2.3.3 装卸设备 34 2.3.4 压载 34-35 3 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35-40 3.1 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必要性 35 3.2 无效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35-36 3.3 第一份通知书无效的情况下,船长是否有必要递交第二或第三份准备就绪通知书 36-40 第四章 对“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法律原则的突破 40-49 1 法律对于除外条款的要求 40-44 1.1 普通的双方免责条款 41-42 1.2 仅针对装卸时间的除外条款 42 1.3 除外条款与保证条款的关系 42-44 2 船东过错导致的迟延 44-49 2.1 对船东过错的判定 45-46 2.2 利益标准 46-47 2.3 出租人可以免责的过错 47-49 第五章 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 49-57 1 提单滞期条款的效力 49-51 2 对于提单滞期条款的限制 51-52 3 并入提单的条件 52-54 4 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 54-57 结束语 57-58 致谢 58-59 参考文献 59-60
|
相似论文
- 论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对于买卖合同的价值,D996.19
- 论航次期租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D913
- 滞期费研究,D922.294
- 论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D922.294
- 租约中滞期速遣条款的实务探讨,F740.4
- 航次租船合同解除的比较研究,D923.6
- 滞期费与延滞损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912.29
-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责任研究,D922.294
- 租约提单法律研究,D996.19
- 租船合同上合同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D922.294
- 论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D996.19
- 中外公司控制权配置比较研究,D912.29
- 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控制,D912.29
- 贸易便利化下的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研究,D912.29;F752.5
- 论发起国家干预的价值判断主体,D912.29
- 论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属性,D912.29
- 外部监事路径下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D912.29
- 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D912.29
- 公司治理失灵与对策法律研究—以董事会职能为视角,D912.29
- 身份的扩张及其法律调整,D912.29
- 利益相关者本位公司治理模式的法律思考,D912.29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经济法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