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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作 者: 孙伟芸
导 师: 李曙光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并购 台资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分类号: D922.29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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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后,境外企业在中国投资日益增多,成为中国政府所重视的经济政策导向之一。近年来在政府机擘划下,相关法制和制度逐渐健全,因此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带动中国大陆经济蓬勃发展。唯吸引外资,亦不能毫无限制,因之有反垄断法之制定。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境外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境外企业实施并购时涉及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的施行,受到全球欲投资中国的境外企业瞩目。中国大陆人口众多,领土辽阔,潜力无穷,因此各国都希望拓展大陆市场,其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系运用实施经营者集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如何与中国反垄断法衡平,避免受到有关机关的反垄断审查以及惩罚,以及中国大陆特殊的国情,是境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考虑的要点。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基本内容、经营者集中之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经营者集中之审查执法程序、反垄断法实施后之第一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第一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基本内容”,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法律意涵等做概述,并且介绍民商法中呈现之公司收购及并购方式趋多样化,但反垄断法中仅将涉及到结合行为之情况分为三类则相对略显其不足。最后探讨与比较两岸反垄断法之规范,基本上,中国大陆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与台湾「事业结合」立法上大体上相同,惟中国大陆反垄断法则未就此「申报标准」加以明订,且将举证责任之负担课予集中之经营者与台湾有异。在中国大陆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中的成员,并无明文规定一定专业之要求、任期保障,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独立行使职权等。而比较特别的是中国大陆反垄断法有「策反规定」,则类似规定为现行台湾公平法所无。第二部分“经营者集中之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实体标准的各个考虑因素,进而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存在垄断之现象。大陆目前采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此标准弹性较大,使的反垄断审查部门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审查结果之不确定性。在后半段,介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和豁免制度与标准,进而探讨此制度对于台资的影响和台资进入中国市场之建议。第三部分“经营者集中之审查执法程序”,主要研究中国大陆反垄断之双轨审查程序。本文以为,利用《反垄断法》将国家安全问题衔接,不仅混淆了《反垄断法》之定位,且容易使商业上合理之优胜劣汰行为无限上纲为国家安全议题,而忽略法律适用之原意,应建立起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使其各有审查之依据、程序和机关。并介绍中国大陆反垄断之执法机构的设置,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反垄断机构采取了两级立法方式,将「准司法权」与「准立法权」分离设计。在此段最后,讨论此制度对于台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时的影响。第四部分“反垄断法实施后之第一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本文企图从此案的分析中,归纳出中国政府对于境外企业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和垄断行为所采取之态度,最后提供台资在反垄断法施行后,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应当留意之处。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3
第一部分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基本内容  13-25
  一、反垄断法之探讨  13-14
  二、重要名词界定  14-15
    (一) 外资概念之界定  14-15
    (二) 并购概念之界定  15
  三、反垄断法规范之架构与体系  15-17
    (一) 立法目的  16
    (二) 规范行为  16
    (三) 规范对象  16-17
    (四) 主管机关  17
    (五) 法律责任  17
  四、民商法与反垄断法中的并购、合并概念的差异  17-23
    (一)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合并  18-20
    (二) 股权收购  20-21
    (三) 收购取得财产或资产  21-22
    (四) 收购成立合营企业  22-23
  五、两岸有关反垄断法规范之比较  23-25
    (一) 经营者集中(事业结合)之规范比较  23-24
    (二) 主管机关之比较  24
    (三) 法律责任之比较  24-25
第二部分 经营者集中之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  25-41
  一、相关市场之界定  25-27
    (一) 相关市场界定之标准  26
    (二) 产品市场  26-27
    (三) 地域市场  27
  二、实体标准立法制度剖析  27-29
    (一) 支配地位标准  28
    (二) 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28-29
  三、实质减少竞争之判断标准  29-33
    (一) 市场份额与对市场之控制力  29
    (二) 相关市场之市场集中度  29-31
    (三) 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之影响  31-32
    (四) 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影响  32
    (五) 对国民经济发展之影响  32-33
    (六) 实质减少竞争之判断标准对台资之影响  33
  四、经营者集中之申报制度与标准  33-37
    (一) 事前申报制度  33-34
    (二) 申报标准  34-35
    (三) 台资与中国境内企业申报前之协议准备  35-37
  五、经营者集中之审查豁免  37-41
    (一) 法律规定之原因  37
    (二) 其他合理理由  37-38
    (三) 中国反垄断豁免制度于台资之影响  38-41
第三部分 经营者集中之审查执法程序  41-51
  一、审查制度之基本原则  41-42
  二、中国大陆审查执法程序  42-44
    (一) 初步审查程序  42-43
    (二) 实质审查程序  43-44
  三、具有中国特色之双轨审查程序  44-46
    (一)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之差别  45
    (二) 从台资角度对双轨审查制度之建议  45-46
  四、反垄断审查机关设置  46-51
    (一) 反垄断法颁布前台资与外资面临多头执法  46-47
    (二) 反垄断审查机关之二级设置  47-49
    (三) 反垄断法颁布后对台资之影响  49-51
第四部分 反垄断法实施后之第一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51-58
  一、本案收购当事人之背景  51-52
    (一) 收购方-可口可乐公司(The Coca-Cola Company)  51
    (二) 目标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51-52
  二、汇源收购案发展过程  52-54
  三、本案分析  54-56
    (一) 《反垄断法》之适用  54
    (二) 反垄断审查  54-56
  四、从台资角度分析本案  56-58
    (一) 本案之反垄断审查之建议  56-57
    (二) 对于台商并购中国企业之建议  57-58
结论  58-60
参考文献  60-63
后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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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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