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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作 者: 郑玲玲
导 师: 戴永盛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交易安全 构成要件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82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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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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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按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包括: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且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人实质上是指让与人对其所处分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包括无所有权、所有权受到限制、欠缺处分权的情形。2、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的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就是以受让人的善意,来弥补处分人处分权的缺陷。3、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该法律行为须为交易行为,对于交易行为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有不同的规定。且该交易行为不必以有偿为要件。4、须实际受让动产之占有。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并且受让人占有了该动产。在观念交付形态下善意取得的适用各国有不同规定。第二章,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关于占有脱离物,各国立法大都做出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但却对盗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对遗失物回复请求期间的起算点不甚妥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在特别规定盗脏、遗失物及其他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又复设有特别规定,即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之下,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和特定类型的占有脱离物不得回复制度,而我国未对特定类型的占有脱离物不得回复制度作出规定。第三章,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产生的法律后果称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基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具有终局性,在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及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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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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