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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间接侵权责任
作 者: 龙丹
导 师: 魏纪林
学 校: 武汉理工大学
专 业: 法学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责任 辅助侵权 代理侵权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446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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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的便捷的网络服务时,也客观上帮助了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泛滥,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成为著作权侵权的被告。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ISP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尴尬。美国的网络侵权立法研究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非常丰富的成果,其中的间接侵权责任尤为值得借鉴。代理侵权责任与辅助侵权责任是间接责任的两种形式,和直接侵权责任一起共同构成了美国版权法上的三大侵权责任。间接责任早已有之,网络时代的到来,他们更是广泛运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并得到了快步的发展。1998年DMCA的颁布,在没有改变间接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间接责任进行了补充,它要求审查ISP是否承担责任必须从避风港的适格性开始,如果不适格,才启动对ISP直接责任,辅助侵权责任或者代理责任的审查。本文分两个部分运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间接责任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辅助责任,主要介绍了辅助责任中的知悉要件如何认定的问题,其中主要分析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以及DMCA中的通知要件与辅助侵权中的知悉要件的关系,并得出结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能作为万能的唯一标准,只能适用于一定用途的技术产品中,在网络时代必须有新的标准,而DMCA中的通知要件也不能作为辅助侵权中的知悉要件,将两种制度相混同,无法实现利益平衡的目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代理侵权责任的演进过程,首先是夏弗诺测试将代理侵权责任认定公式化,然后是到认定跳蚤市场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标准的变化,到Napster监控能力测试标准的松动,到易趣案确立分步骤地进行测试的标准,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追求的基本目标。代理侵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督促具有监控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网络服务产业和作品的共同繁荣。美国的代理侵权责任制度值得我们学习,我国只有直接责任形式,共同侵权责任与代理责任将无法代替间接责任制度,而司法实践中实际已经出现类似于辅助侵权与代理侵权的理论,因此,早日填补立法空白才能解决实践中的尴尬情形。文章最后,提出自己构建我国间接责任制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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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4-5 Abstract 5-9 第1章 引言 9-12 1.1 选题目的、意义及立论依据 9-10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评述 10-11 1.3 本文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方法 11-12 第2章 美国间接侵权责任理论概述 12-19 2.1 美国版权责任体系构成 12-13 2.2 美国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引入数字版权领域 13-19 2.2.1 早期的直接侵权责任 13-14 2.2.2 对直接侵权责任的批评 14-15 2.2.3 Netcom案引入间接侵权责任理论 15-16 2.2.4 DMCA 16-19 第3章 辅助侵权责任的演进 19-31 3.1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变化 19-23 3.1.1 索尼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确立 19-20 3.1.2 NAPSTER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情况的修正 20-22 3.1.3 Grokster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颠覆 22-23 3.2 DMCA中“通知”规则与辅助侵权中的“知悉”要件的关系 23-30 3.2.1 单独判断辅助侵权中“知悉”要件的案件 23-24 3.2.2 混淆知悉和通知的案件 24-25 3.2.3 将知悉和通知分开审理的案件 25-27 3.2.4 知悉和通知的区别 27-29 3.2.5 知悉和通知制度形成的法律体系 29-30 3.3 小结 30-31 第4章 代理侵权责任的演进 31-37 4.1 代理侵权责任的起源 31 4.2 夏弗诺测试(Shapiro Test) 31-32 4.3 “直接经济利益”认定标准的变化 32-33 4.4 ‘控制权利和能力”认定标准的变化 33-34 4.5 易趣案中代理侵权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34-35 4.6 小结 35-37 第5章 构建我国的ISP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体系 37-45 5.1 我国网络版权法的责任立法现状 37-40 5.1.1 现状分析 37-39 5.1.2 网络时代引入间接责任的需要 39-40 5.2 版权实践中的间接责任 40-43 5.2.1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40-41 5.2.2 Chinamp3案 41-43 5.3 设计我国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43-45 第6章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8 致谢 48-49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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