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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华建
导 师: 李朝晖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客观行为方式 举证责任 法定刑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104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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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职务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歧义的一个罪名。本文分析研究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来源、特点,认为本罪的正当性已勿庸置疑;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本质上在于其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本罪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总体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本文还着重分析了本罪的法定刑问题,认为现行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在阐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整合了诸多学者的立法建议后,本文期望提出更科学、更完备、更具操作性的修改建议。具体的方案是将《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中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删去;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全文目录


导言  7-8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问题研究  8-19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来源  8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正当性  8-13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科学性  13-16
  (四) 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定状况  16-19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研究  19-25
  (一) 客观行为方式认识分岐  19-20
  (二) 客观行为方式辩析  20-25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问题  25-31
  (一) 本罪举证责任的标准  25-29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承担  29-30
  (三) 公诉机关具体需要承担的证明事实  30-31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31-39
  (一) 本罪法定刑的缺陷  31-34
  (二) 科学提高本罪法定刑规格  34-39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及修改建议  39-44
  (一) 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配套  39-41
  (二) 对《刑法》第395条的修改建议  41-44
主要参考书目  44-45
论文文献类目录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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