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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作 者: 王晓克
导 师: 苗连营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法学理论
关键词: 立法语言 规范化 模糊性 法律解释 模糊度
分类号: D90-05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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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以立法为主导的。自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加强法制”的国家治理思路,开始大量地制定法律,特别是近两年来的立法速度更为惊人。尽管法律数量庞大,法律体系日趋完备,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中立法语言失范化的现象非常普遍。立法语言规范化的工作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立法法》中也没有相关内容,实为一大缺憾。立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亟待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解决。在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诸多问题中,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学中运用模糊理论的研究成果。模糊理论在本质上符合恩格斯的辩证观点。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种本质属性。立法语言是自然语言的一种社会变体,也就从中承继来了模糊性这一属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就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法律条文中所显现出来的法的概念外延模糊的性质。这种现象在立法语言中大量存在。据统计,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运用模糊词语的条文达一百多条,占全部条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好比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意义。其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法的普遍适用、有利于法的连续稳定、能预留法的适用空间、可节约立法成本并有利于法官裁量权的扩大。其消极意义表现为不利于法的理解遵守和实施、增加法律解释的成本、增加司法过程中适用法律的难度以及留下司法擅断的隐患。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消极意义折射出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让立法背离了法的基本价值,也为人性恶的一面留下了肆虐的空间。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表现形态主要反映在指代法律概念的立法语言所用的名词性语词、动词性语词、形容词性及副词性语词、数量词性语词及介词短语形式语词上。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因非常复杂。首先,从语言存在模糊性的一般成因来分析: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模糊性是对作为连续统的客观事物进行人为划分所必然造成的结果;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识能力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非常有限,人的认识总是从模糊走向清晰,人的思维具有模糊性;从语言自身看,语言符号在量上和表达力上具有局限性,同时相对于人不断发展的认识能力,语言具有相对滞后性;从语用学的角度看,语言运用者为了语言运用实质上的准确以及出于经济化的目的而删繁(精确语言)就简(模糊语言)也是语言模糊性的成因;此外还存在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其次,从立法语言的个性发展规律看,造成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原因在于:客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模糊性造成主观反映的模糊性;立法语言本身在量上和表达力上具有局限性;立法者在认识能力上具有局限性,还要受自身经验、经历、知识结构等的影响;法自身具有不确定性;法的稳定性、普适性和概括性之要求。总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立法中不能消除的一个客观存在。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法律解释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在质上和量上对法律解释产生着影响。从质上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解释存在的一个原因,表明了法律解释存在的合理性。从量上看,法律解释的需求量与立法语言的模糊程度成正比关系,与立法语言的精确程度成反比关系。在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模糊性可以起到数量调节作用:如果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解释的数量,就要降低立法语言的模糊程度,增强其精确性;若要增强法律在适用中的灵活性,提高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就要提高立法语言的模糊程度,扩大法律解释在量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法律解释通过它的确定性、循环性和补缺功能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负面意义起着抑制作用。在法律解释与模糊立法语言的互动中,法律解释的地位得到了凸显,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负面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但是应该看到,法律解释的这种作用毕竟有限,要最大限度地抑制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消极意义,在立法的层面上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合理规制仍是必要的。既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不可消除,那么科学地掌握其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就是立法语言规范化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引入“模糊度”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对立法语言模糊性进行合理规制的工具。模糊度的设置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要适用的时间长度、法要适用的地域范围、法要调整的对象、相关法律部门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的衔接协调等相关因素。这个工具要运用到立法实践中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探讨。毕竟,目前对于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没有大量理论研究的积累,就贸然地进行相关制度建造,也许就是一个“欲速则不达”的结果。只有在学界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起相关的立法语言规范制度,立法语言模糊性造成的消极作用才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其积极作用才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11
引言  11-13
一、什么是立法语言模糊性  13-27
  (一) 立法语言及其特性  13-15
    1. 关于语言和法律  13-14
    2. 关于立法语言研究的两条线性思维路径  14-15
    3. 立法语言的特性  15
  (二)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含义  15-22
    1. 模糊性和模糊理论  16-18
    2. 语言的模糊性  18-19
    3.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19-22
  (三)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意义  22-27
    1.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积极意义  22-25
    2.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消极意义  25-27
二、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表现及成因  27-41
  (一)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表现  27-30
  (二)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因  30-41
    1. 语言存在模糊性的一般成因  30-33
    2.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特殊成因  33-41
三、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法律解释  41-47
  (一)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42-44
    1. 从质上的考量  42-43
    2. 从量上的考量  43-44
  (二) 法律解释对立法语言模糊性负面意义的抑制  44-47
    1.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作用  44-45
    2. 法律解释的循环性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作用  45-46
    3. 法律解释的补缺功能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作用  46-47
结语  47-50
参考文献  50-53
后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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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的理论(法学) >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 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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