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研究

作 者: 方玲
导 师: 陆志明
学 校: 昆明理工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环境污染损害 无过错 民事责任限度 赔偿限额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52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环境污染是环境侵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具体内容除了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外,还包括生态损害,即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结构上的破坏,导致生态功能的减弱甚至丧失。由于包括生态损害在内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要求环境污染的加害人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虽然在维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对环境污染加害人主观过错状况的忽视不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中无过错加害人背负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且也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合法排污、加大环保投入。因此,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价值导向作用,应跳出传统侵权法以受害人利益至上的思维束缚,在侵权法制度之外寻求一种兼顾受害人和无过错加害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分配环境污染损害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损害解决方式。对此,本文提出,在确保受害者全面受偿的同时,应区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无过错的环境污染加害人实行民事责任限度制度。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立法现状,虽已在部分环境污染领域中引入了民事责任限度,但法律对于无过错加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不利于该项制度在环境污染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为此,本文用了较大篇幅尝试着从理论层面就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的设定进行了讨论。鉴于学术界在该问题上现有理论成果的缺乏,为了使本文的讨论尽量全面和具有逻辑性,笔者选择从民事责任限度适用的程序性要求、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的界定以及对赔偿限额所作规定应采取的立法模式等四个方面展开。其中对于赔偿限额的界定又分别从与排污企业有关的经济因素、行业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等角度逐一进行说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从环境污染损害和民事责任限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出发,在对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责任限度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设定进行了讨论。

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8
绪论  8-11
一、环境污染损害和民事责任限度  11-23
  (一) 环境污染损害  11-17
    1.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  11-12
    2.环境污染损害的具体内容  12-15
    3.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15-17
  (二) 民事责任限度  17-23
    1.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定义  17
    2.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7-21
    3.民事责任限度的涵义  21-23
二、对环境污染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探讨  23-30
  (一) 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确立依据  23-25
    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体现  23-24
    2.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24-25
  (二)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辩证分析  25-30
    1.环境污染原因行为的价值性与合法性  25-26
    2.环境侵权过程的复杂性  26-27
    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程度的盖然性  27-28
    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28-30
三、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的理论分析  30-44
  (一) 设定民事责任限度的理论基础  30-31
    1.设定民事责任限度符合法的正义价值  30
    2.设定民事责任限度能弥补无过错责任的不足  30-31
  (二) 设定民事责任限度的必要性  31-35
    1.合理分配环境污染加害人的责任  31-32
    2.平衡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  32-33
    3.体现对私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33
    4.规范排污行为,预防损害  33-34
    5.激励行为人提高环保投入  34-35
  (三) 设定民事责任限度的可行性  35-37
    1.环境风险的社会性为设定提供了可能性  35-36
    2.现代国家的积极行政为设定提供了保障  36
    3.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良好实践为设定奠定了基础  36-37
  (四) 民事责任限度在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应用  37-44
    1.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37-41
    2.对上述现状的综合评述  41-44
四、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度的设定  44-62
  (一) 适用民事责任限度的程序性设定  44-46
    1.行为人为其主观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4
    2.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状况进行认定  44-46
  (二) 对赔偿范围的界定  46-53
    1.人身损害  47-48
    2.财产损害  48
    3.精神损害  48-50
    4.生态损害  50-53
  (三) 赔偿限额的建议性界定因素  53-61
    1.个体经济因素——企业的环保投入  53-57
    2.行业因素——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环境风险  57-60
    3.其他因素  60-61
  (四) 对赔偿限额规定模式的选择  61-62
结语  62-64
参考文献  64-69
致谢  69-70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70

相似论文

  1. 论明星代言门事件中的侵权责任,D913
  2. 表见代理疑难问题研究,D923.6
  3. 被害人过错研究,D925.2
  4.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D925.2
  5.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研究,D923
  6. 论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922.284
  7. 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D926.6
  8.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D923.41
  9. 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研究,D923
  10. 我国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923
  11. 自助活动发起人责任承担研究,D923
  12.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侵权责任研究,D922.27
  13. 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D923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D923.41
  15. 刑事被害人过错研究,D925.2
  16. 刑事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D925.2
  17.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新见,D922.16;D925.1
  18. 论刑事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D925.2
  19.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D923
  20. 论医疗器械产品损害责任,D923
  21. 雇主替代责任研究,D923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