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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作 者: 杨欢
导 师: 魏盛礼
学 校: 南昌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环境权 水污染侵权 损害赔偿救济 环境民事责任 环保法庭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 公益诉讼 社会化补偿机制 环境信息公开
分类号: D922.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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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水污染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及环境破坏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现行的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与司法实践已严重落后于时代,难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水污染导致的生态损害的赔偿与补偿更难以实现。检讨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立法笼统不完善和责任制度、程序性保障、社会化补偿、损害评估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不足。基于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应当完善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主要途径是确立公民环境权、设立专门立法、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和评估体系,构建社会化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建立流域司法管辖机制及环保法庭,完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程序性保障制度,发展污染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有利于污染证据调取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等。专门立法是前提,其它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在该部法律中予以系统规定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这部法律将采取民事与行政衔接、实体与程序一体化规定的立法模式。

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9
引言  9-11
第1章 概述  11-16
  1.1 水污染侵权的含义  11
  1.2 水污染侵权的特征  11-15
    1.2.1 水污染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  11-12
    1.2.2 水污染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  12-13
    1.2.3 因果关系认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  13-14
    1.2.4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4-15
  1.3 我国水污染侵权救济立法基本状况  15-16
第2章 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不足  16-31
  2.1 未在立法上旗帜鲜明地确立"环境权"  16-17
  2.2 我国损害赔偿标准及其不足  17-21
    2.2.1 水污染侵权中损害赔偿的基本情况  17-19
    2.2.2 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19-21
  2.3 排除妨碍责任未得到合理使用  21-23
    2.3.1 水污染侵权中排除妨碍责任的形式  21-22
    2.3.2 未合理适用的主要原因  22-23
  2.4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23-26
    2.4.1 国外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  24-25
    2.4.2 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足  25-26
  2.5 程序性保障体制不健全、环境司法鉴定制度混乱  26-28
    2.5.1 无专业审理水污染纠纷的机构  27
    2.5.2 诉讼时效制度不适合水污染侵权的救济  27
    2.5.3 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不适应需求  27-28
  2.6 水环境标准体系存缺陷、环境信息不健全不公开  28-31
    2.6.1 水环境标准达不到源头减少水污染的要求  28-29
    2.6.2 环境信息不公开、基本数据不健全  29-31
第3章 水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31-52
  3.1 建立专门立法与确立公民环境权  31-32
    3.1.1 统一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  31-32
    3.1.2 明确"环境权"并赋予可诉性  32
  3.2 因果关系理论需进一步发展  32-34
  3.3 进一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制度  34-36
    3.3.1 扩大民事责任主体,追究公司股东和法人连带责任  34
    3.3.2 水污染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34-36
  3.4 完善损害赔偿责任并健全损失评估制度  36-40
    3.4.1 做到全面、及时、有效赔偿  36-37
    3.4.2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37-38
    3.4.3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38
    3.4.4 强化损失的分类评估  38-40
    3.4.5 重视生态损害的赔偿  40
  3.5 建立健全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  40-42
    3.5.1 建立损害赔偿公基金  40-41
    3.5.2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机制  41
    3.5.3 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41-42
  3.6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要问题设想  42-45
    3.6.1 扩大起诉人资格  42-43
    3.6.2 责任形式的完善  43-44
    3.6.3 培育壮大污染受害者联合组织及发展NGO组织  44-45
  3.7 程序性保障制度的完善与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  45-49
    3.7.1 水污染纠纷案件的专门管辖  45-47
    3.7.2 诉讼时效的延长  47
    3.7.3 规范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途径  47-49
  3.8 环境标准的修订与环境信息的健全与公开  49-52
    3.8.1 水环境标准与总量控制标准的完善  49-50
    3.8.2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50-52
结论与展望  52-53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53-54
参考文献  54-57
致谢  57-58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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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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