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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
作 者: 熊忠东
导 师: 唐烈英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分类号: D922.1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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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亦呈现出正向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不仅给学生及其家人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而且给学校和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事件涉及到的各方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焦点所在。现行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过于分散,不够具体,法学界、教育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理清这些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选题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2.25万字。第一部分是根据相关理论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类型、特点进行了介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即在高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及在高校具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活动场地内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类事故。依照高校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的大小将其划分为:1.高校全部责任事故。2.高校部分责任事故。3.高校无责任事故。高校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除了具备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所具备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伤害主体只能是高校的在校生。2.时间的特定性。伤害的时间是高校在组织和安排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3.空间的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地域,通常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或者生活设施中致人人身伤害或者遭受人身伤害。第二部分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研究。首先介绍了高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说,民事合同关系说和双重法律关系说。其次介绍了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介绍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它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2.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加害行为与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高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过错等内容。第三部分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讨,这是本文的核心,就目前主要的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做了详尽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有过错和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社会公平、公正、正义,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学校也应当兼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四部分,完善高校安全防范的措施。首先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并补充规定其他归责原则;其次是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最后是高校应该不断完善校内安全规章制度,构建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专门的高校专业安全管理队伍。本文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研究,研究范围较小,避免了各方面均涉及反而夸夸其谈。通过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的现实和立法情况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对现在最为主要的、也是最有争论的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研究,研究学生伤害事故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学校、学生更为公平,更有利于保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辅导员,我选择高校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作为硕士毕业设计,除了其事关社会和谐,千家万户生活幸福外,它与我工作关系最为密切也是重要原因。笔者希望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继续深入研究,找到更多更好的可操作的措施,从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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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2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界定 12-17 (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12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12-14 1. 高校全部责任事故 12-13 2. 高校部分责任事故 13 3. 高校无责任事故 13-14 (三)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 14-17 1. 主体的特定性 14-15 2. 时间的特定性 15-16 3. 空间的特定性 16-17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 17-25 (一)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7-20 1. 特别权力关系说 17-18 2. 民事合同关系说 18 3. 双重法律关系说 18-20 (二) 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20-21 (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21-25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讨 25-35 (一) 过错责任原则 25-31 1. “主观标准说”的局限性 26-27 2. 学校过错的认定应当适用“客观标准说” 27-29 3. 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9-31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31-32 (三) 公平责任原则 32-35 四、完善高校安全防范的措施 35-38 (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同时辅以其他规则原则 35 (二)制定并实施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 35-36 (三)完善高校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 36-38 结语 38-39 致谢 39-40 参考文献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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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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