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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研究
作 者: 肖波
导 师: 彭礼堂
学 校: 华中科技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逃避缴纳税款罪 主体方面 客观方面
分类号: F812.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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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逃税行为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税收,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自国家诞生以来,就一直和逃税行为进行着激烈的斗争。而逃避缴纳税款罪是税收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的犯罪。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研究具有较大意义。本文结合修订前刑法中的偷税罪,以及修订后刑法中的逃避缴纳税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主体方面和客观行为方式方面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如代征人逃税如何处理,“数额加比比例原则”是否合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首先,笔者在第一章里着重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体要进进行分析。从所侵犯的法益和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认为代征人不能成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体。从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处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认为没要必要单独设立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罪。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角度,分析税务代理人在各种情况下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应当承担的刑责。从征税目的角度出发,分析无证经营者应当成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体,而非法经营者不应当成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主体。其次,笔者在第二章里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赞同立法从“完全列举式”到“概括式”的转变。认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方式不能单纯地认定为作为或是不作为,应当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从犯罪成立标准和事后补缴免罚规则看前后两种立法模式的变化,并认为从打击偷税行为的目的上来看,第二种立法模式更有可取之处。对“事后补缴免罚”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刑法二百零四条二款进行分析,认为法律将逃税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拟制为并罚是合理的。最后,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法疏漏的提出意见。认为“数额加比例”原则不合理,没有保留的必要。认为在刑罚设置中应该增添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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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财政、国家财政 > 中国财政 > 财政收入、支出 >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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