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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行为犯罪化研究

作 者: 邢宪瑶
导 师: 冯殿美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新型受贿 交易型受贿 合作投资型受贿 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型受贿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分类号: D924.3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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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贿赂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是中外立法者所需共同面对的问题。受贿行为是贿赂罪整体犯罪行为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加强受贿罪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立法,是惩治腐败犯罪的关键所在。为了进一步深化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笔者旨在对国际社会和我国现有刑法学中的受贿罪的规定进行比较解析,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几种新型受贿案件的分析,研究我国现有刑法中受贿罪规定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10-11
ABSTRACT  11-12
引言  12-14
一、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比较研究  14-22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4-16
  (二) 德国法关于受贿罪的一系列的简单规定  16-18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受贿罪的一系列的简单规定  18-20
  (四)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20-22
二、国家工作人员新的受贿行为  22-38
  (一) 以交易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2-28
    1、行为的表现形式  23-25
      (1) 低价购买型的受贿  23
      (2) 高价卖出型受贿  23-24
      (3) 以其他交易型方式非法收受财物的  24-25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25-28
      (1) 交易型受贿犯罪的价格判断"时点"  25-26
      (2) 交易型受贿犯罪"明显"的判断标准  26-28
      (3) 交易型受贿犯罪与"优惠"的区别  28
  (二)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8-33
    1、行为的表现形式  29-30
      (1) 代为出资型  29
      (2) 坐收"利润"型  29-30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30-33
      (1) 如何理解由请托人垫付资金,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的情况  30-31
      (2) 如何理解"参与管理、经营"的问题  31-32
      (3) 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实际参加经营而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利润"  32
      (4)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犯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32-33
  (三) 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  33-38
    1、行为的表现形式  34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34-38
      (1) 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既遂还是未遂的争议  34-36
      (2)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时,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36
      (3) 关于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数额的问题  36-38
三、特定关系人的新受贿行为  38-45
  (一)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  38-43
    1、行为的表现形式  38-39
      (1) 授意型  38-39
      (2) 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型  39
      (3) 与非特定关系人通谋共有型  39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39-43
      (1) 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40-41
      (2) 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要情形  41
      (3) 特定关系人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41-42
      (4) 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要情形  42-43
  (二)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行为  43-45
    1、行为的表现形式  43-44
      (1) 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参加工作,但却挂名领取薪酬  43-44
      (2) 特定关系人虽然实际参加工作,但是其所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的正常薪酬水平  44
    2、行为性质的理性分析  44-45
四、新型受贿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构想  45-53
  (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  46-47
  (二) 关于贿赂的主体范围  47-48
    1、增设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47
    2、增加职前受贿罪  47-48
  (三)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48-49
  (四) 新型受贿行为的规制  49-53
    1、交易型受贿中去除"明显"标准  49-50
    2、填补合作投资型受贿中形式空缺  50-51
    3、填补收受财物未办理权属变更型受贿中计算受贿数额的问题  51
    4、需详细规定新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情况  51-53
参考文献  53-58
致谢  58-59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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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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