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

作 者: 田野
导 师: 彭继红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共同犯罪 刑罚
分类号: D924.3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18次
引 用: 1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在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之上,经过《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而来。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此罪是1997年《刑法》从一般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来的。我国当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非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各种学会、商会、协会等,这些机构、经济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依照1997年《刑法》则很难定罪,立法机关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反商业贿赂犯罪斗争的客观需要而设立本罪。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和繁荣,就必须构建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创造一个市场秩序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进一步推进国家的廉政建设,加快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有害市场经济发展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商业贿赂问题日益猖獗,有鉴于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在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两高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拙文将对商业贿赂犯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展开研究,分四个部分对本罪进行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首先,简述了本罪的概念并对本罪的立法演变进行必要的梳理。其次,就本罪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探讨,针对本罪犯罪构成中客体和主体中存在的理论争议阐明自己的观点。最后,总结了研究本罪的理论及实务意义。第二部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首先,就本罪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和贿赂的认定中经常出现的争议阐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就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就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了论述,列举了实践中三种较易被认定为本罪的行为。第三部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首先,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的界定进行阐释,其次,研究了不同种类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的界定。第四部分为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建议,笔者就本罪刑罚设置的不合理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完善本罪的财产刑和罚金刑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笔者认为本罪应增加设置资格刑及单位犯罪。拙文在笔者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对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案例的思考,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本罪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力求对中国的刑法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11-17
  (一) 本罪概念及立法沿革  11-13
    1. 本罪概念  11-12
    2. 本罪立法沿革  12-13
  (二) 本罪犯罪构成  13-16
    1. 本罪客体  13
    2. 本罪客观方面  13-14
    3. 本罪主体  14-15
    4. 本罪主观方面  15-16
  (三) 研究本罪的理论及实务意义  16-17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17-28
  (一) 本罪认定中存在的争议  17-21
    1. 有关本罪主体的两个争议  17-20
    2. 有关本罪贿赂的争议  20-21
  (二) 本罪既遂的认定  21-25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1-22
    2.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2-23
    3. 为他人谋取利益  23-24
    4. 数额较大  24-25
  (三) 本罪未遂的认定  25-27
  (四)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7-28
    1. 本罪与正常商业回扣的界限  27
    2. 本罪与合法手续费、劳务报酬的界限  27-28
    3. 本罪与礼尚往来的界限  28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28-33
  (一)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的界定  29-31
    1.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构成本罪共犯的特征  29-30
    2. 无身份者能否成为本罪主犯  30-31
  (二) 不同种类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的界定  31-33
四、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建议  33-37
  (一) 本罪应完善财产刑  34-35
  (二) 本罪应增加设置资格刑  35
  (三) 本罪应增加设置单位犯罪  35-37
    1. 本罪增加设置单位犯罪的必要性  35-36
    2. 本罪增加设置单位犯罪的刑法设计  36-37
致谢  37-38
参考文献  38-39

相似论文

  1. 关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案例分析,D914
  2. 论入户抢劫,D924.3
  3. 受贿罪主体相关问题研究,D924.392
  4.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D924.392
  5. 网络赌博犯罪问题的研究,D924.3
  6. 论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926.8
  7.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924.392
  8. 《论承继共犯》,D924.11
  9. 未成年人监禁刑行刑模式探究,D926.7
  10. 战国时期秦国刑罚研究,K231
  11.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思考,D924.1
  12. 金融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924.3
  13. 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之正当性考察,D914
  14. 论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D924
  15. 论刑罚权与人权保护,D925.2
  16. 我国减刑制度的实践及其完善,D924.1
  17.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之研究,D924.1
  18.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刑法学分析,D924.392
  19. 论我国死刑的立法控制,D924.1
  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D924.392
  21. 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研究,D925.2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