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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孙松儿
导 师: 叶青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民事审判活动 检察机关 若干问题研究 监督制度 抗诉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主体 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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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履行着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职责,为确保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对民事审判活动的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虽然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是在具体行使职权方面和行使的程序方面法律还是不完备,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除了规定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外,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受理和审判抗诉案件的审级,抗诉案件的庭审和结案方式等,都毫无规定,从而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困惑,客观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对诸多问题的认识上产生了分歧,并在行使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产生磨擦与冲突,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文章通过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管辖、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范围的分析,论证了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价值,并提出了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与具体操作构想。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和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决定了人民法院不应当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WP=4>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审判的终结而终结,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因此,当事人非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处理好检察权与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抗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上诉权的行使为前提;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实行“不告不理”的受案原则和“一案一次抗诉”制度。抗诉权本质上只是(改判)建议权。民事检察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裁判的稳定性,检察监督并不妨碍审判独立,相反地,检察监督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二、抗诉案件的管辖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即抗诉程序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审判该抗诉案件,不得未经审判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否则会导致违法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申诉受理权、调卷权、调查取证权、出庭权。四、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和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表现为抗诉。监督范围限于第二审裁判。五、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思考 <WP=5>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应作修改完善,将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检察机关,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规定抗诉案件一审终审;赋予检察机关调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抗诉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同级即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全文目录


导 论  10-11
一、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11-20
  ㈠人民法院不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  11-12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11
    2 、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11-12
  ㈡当事人不是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2
    1 、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审判的终结而终结  12
    2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再审  12
  ㈢人民检察院应为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2-20
    1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2-13
    2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处理好国家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  13-15
    3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关系  15-19
    4 、实行 “一案一次抗诉”制度  19-20
二、 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管辖  20-30
  ㈠、民事抗诉案件的受案法院  21-22
  ㈡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法院  22-27
  ㈢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  27-30
三、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及其运作  30-37
  ㈠申诉受理权  31
  ㈡调卷权  31-32
  ㈢调查取证权  32-34
  ㈣出庭权  34-37
四、 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和范围  37-45
  ㈠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  37-42
  ㈡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  42-45
    1 、检察机关对第二审裁判实行监督  42-44
    2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监督  44-45
五、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思考  45-48
  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应当归属检察机关  45-46
  ㈡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力  46
  ㈢《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级和再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6-47
  ㈣规定申请抗诉的案件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47-48
后记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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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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