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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司法审查
作 者: 杨立新
导 师: 刘根菊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司法审查 侦查机关 强制性 权利保障机制 世界主要国家 诉讼规律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权力 诉讼中 基本人权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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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我国,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处分过程中应当遵循何种法律程序,以期既具有科学性,又符合中国国情,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该问题是刑事诉讼中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它需要理论界、立法部门甚至司法实践部门科学地加以研究。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联合国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首先概括了联合国公约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确立的司法准则,并介绍了相关的联合国文件以及其他一些区域性文件或公约。然后,探讨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其中详细论述了英、美、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概要介绍了日本、意大利的法律规定。不管是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还是不同法系的国家,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完善的保障体系,而这个保障体系主要是运用司法权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司法审查来运作。详言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司法审查:1.通过实行令状主义进行事前审查;2.对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作出强制性处分进行事后审查,以确认这种处分是否具有合法性;3.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加以排除,从而达到对强制性处分进行审查的目的。第二部分,司法权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进行司法审查的理念和法理基础。首先探讨了联合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所体现的理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可侵犯;(二)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三)国家权力分权与制衡原理。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先于国家和宪法的,因此,国家和政府成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自然的,不可转让的。人民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被逮捕或拘禁。而国家权力滥用,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要对权力进行控制。从一定意义上讲,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权利,这便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既然承认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便是人类所关心的话题。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同时要遵循分权与制衡原理。然后,探讨了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一)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诉讼目的,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将“查明真相”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为世界所公认。(二)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虽然各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不同,但运用<WP=3>司法权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性处分进行司法审查这一共同特征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即:刑事诉讼中,控方运用国家赋予其行使的权力,限制、剥夺另一方的权利时,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裁判,以从法律上保障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三)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与现代法治国家建立诉讼职能的区分与制衡机制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检察官、法官在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的角色与法律地位不同,也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目标不同。正因如此,控审相分离,控辩平等,司法的最终裁判权等法治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所认同。司法审查机制也是上述诉讼原则的体现。(四)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性;既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又符合人权保障要求。本部分详细论述了警察权、检察权、司法权的性质,从而得出上述结论。第三部分,我国应确立司法审查机制。首先,通过分析中国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性处分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指出目前侦查机关在实施强制性处分时存在的不足或者缺陷:一方面缺少中立的裁判方的裁判;另一方面辩护方的防御权较强大的侦查权而言过于薄弱。这就决定了这一程序的诉讼构造没有形成控、辩、裁三方构成的诉讼形态,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然后,探讨了在我国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如下:1.警察权所行使的侦查权,属于准行政权,既受警察法的规范,又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警察权具有行政权的部分特征,如管理性与公益性、命令性与责任性、法律性与能动性,因此需要由司法权来加以控制和审查。2.我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的侦查权,也具有准行政权的特征,因此有必要由司法权来加以审查。3.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性处分程序中,权利保障机制相对比较薄弱,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4.现实实践的需要。可能性如下:1.有先例可循;2.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制约符合现行体制;3.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接着论述了我国应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机制;一是权利保障机制。司法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即实行令状主义;二是对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没有令状的强制性处分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三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权利保障机制的设立,旨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权利,以保障司法审查机制的有效实施。二者相辅相承。司法审查机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提供了司法救济;权利保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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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前言 5-6 第一部分 联合国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 6-16 一、 联合国确立的司法准则 6-7 二、 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 7-16 (一) 英国有关的规定与实践 7-9 (二) 美国的有关规定与实践 9-13 (三) 德国的有关规定与实践 13-15 (四) 日本、意大利的规定 15-16 第二部分 司法权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进行司法审查的理念和法理基础 16-25 一、 司法权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进行司法审查的理念 16-18 (一) 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可侵犯 16-17 (二) 国家权力的有限性 17 (三) 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 17-18 二、 司法权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进行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 18-25 (一) 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诉讼目的 18 (二) 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 18-19 (三) 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与现代法制国家建立诉讼职能的区分与制衡机制密不可分 19-22 (四) 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性;既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又符合人权保障要求 22-25 第三部分 我国应确立司法审查机制 25-40 一、 有关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法律规定 25-28 (一) 宪法性规定 25-26 (二)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6-28 二、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顽疾,如超期羁押等,确立司法审查机制,不仅有必要性,而且有可能性 28-32 (一) 我国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28-31 (二) 我国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可能性 31-32 三、 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 32-40 (一) 司法审查机制 32-37 (二) 权利保障机制 37-40 结论 40-41 参考书目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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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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