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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上海苏报案

作 者: 蔡斐
导 师: 赵中颉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新闻学
关键词: 苏报案 大历史 诉讼法 叙事学 新史学观
分类号: G219.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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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目前,中国的新闻史学研究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转型时期。恰逢际遇,细致研究和借鉴西方史学理论,以丰富和完善我国传统的新闻史学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在此层面上,本文以1903年发生在上海的苏报案事件为考察对象,试图在大历史的框架中,通过历史中的事件和事件中的历史两大维度,以诉讼法学这一颠覆新闻史学传统研究方法的视角为切口,诉诸叙事学的笔调和模式,尽可能真实且生动地还原历史之原貌,由事实判断进知识判断而终达价值判断。苏报案发生在1903年的上海,当时正是革命思潮风起云涌的年代,以章士钊担任主笔为标志,原本碌碌无为的《苏报》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新时期。进步人士章士钊、章炳麟、邹容、蔡元培等人将《苏报》作为战斗阵地,抓住学界风潮的契机,积极发表文章,以犀利的言论、磅礴的气势、激烈的论调大力鼓吹革命,号召推翻当时的清朝政府。这番举动将《苏报》推动到时代潮流的最前列,使得《苏报》在舆论界绽放出夺目的异彩。在这样的风口浪尖上,小小的《苏报》自然成为当时清朝统治者的“眼中钉”、“肉中刺”,但是,由于《苏报》馆坐落在公共租界内,这里实行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管理,几乎脱离和排斥中国政府的管辖,清政府无法直接行使职权。无奈之下,清朝政府只得叹息鞭长莫及。及至《苏报》言论日趋激烈,《革命军》、《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又先后出版,情况便急转直下,暂时搁置的捕人计划又再度列入清政府的议事日程。6月末,经过清政府与租界当局的多番交涉,《苏报》馆中多人被捕,报纸停止出版,报馆也最终被查封。当然,租界当局同意清政府的抓查是有前提的,即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审理必须在租界进行,清朝政府只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就使得整个案件极富有象征意义——在法律史上,当时审理苏报案的机构被称为“会审公廨”。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土地上最基层的一个普通法院。就是在这样的审理机构中,当时的煌煌天朝与几名文弱书生展开了一场特殊的诉讼,双方作为当事人,平等进行控诉和辩护的对抗,而把持庭审的却是租界当局委派的外国陪审官员,清朝政府任命的谳员(指法官)只能作为陪衬,没有实际审判权。围绕案件的审理,控、辩、审三方在庭审阶段的对抗和妥协犹如一个盛大的司法套餐,加上庭审之外政治、经济、舆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杂糅和角力,使得整个苏报案吸引了众多中外势力的关注,整个案件一波三折,极具戏剧性。审理从预审阶段就进行不下去,先是章炳麟等人不愿意下跪,只是蹲踞在地上接受讯问,接而又突然冒出了章炳麟等人的辩护律师博易,以“时间仓猝,辩护材料未及准备,请求审讯日期在双方律师与会审公廨商后再定”为由申请延审。相比预审的单调和无味,庭外的场景却异常丰富和激烈。苏报案甫发,舆论震惊,上海诸多报纸就立即反应,抗议当局“与言者为难”。隔日,中国教育会常熟支部负责人殷次伊为此愤而投水自杀。顿时,苏报案的影响就超越了上海一隅,引起从清廷到革命党人,从朝廷大员到在野乡绅,从沪上洋商到海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使得这场公堂角逐尚未开锣就被赋予了太多司法外的意味。接后的初审从一开始就充满对抗性。正式开庭后,清政府的律师古柏立即就提出了控告《苏报》馆条款,谓《苏报》“故意污蔑今上,挑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并从6月份《苏报》鼓吹革命的文章中一一罗列证据。而被告章炳麟、邹容、陈仲彝、钱宝仁、龙积之五人的供述,要么以近乎调戏法官般的语言敷衍,要么以近乎“沉默权”式的表达对抗,要么推卸得一干二净,要么论述得毫无干系。如果在清政府自己的衙门里,这样的审判恐怕至多是个过场。不出意外的话,章、邹等人便会悄无声息地死去,但在会审公廨中,因为公开审理的“阳光”,有着旁听席上诸多的中外市民,章、邹的双目得以依旧活生生地藐视着清廷的一切,这让政府很失朝廷威仪,可事已至此,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只好硬着头皮将官司进行到底。面对如此窘境,尽管有约在先,清政府还是企图租界当局交出嫌犯,解往南京自行审办。为此,清政府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外交活动。在上海,作为清政府代表的福开森频频与各国驻沪领事接触,政府在背地里也大展手脚,开展“金钱外交”。在北京,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外务部积极联系各国驻华公使,意图通过公使给驻沪领事施压,完成“引渡”。但是,各国公使态度之间的差异给“引渡”带来的重重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慈禧太后甚至亲自开展“夫人外交”来解决此事。就在引渡之事稍有转机之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件——沈荩案——发生了,顿时外方对中国司法不信任感就弥漫到苏报案上,各国一致同意拒绝引渡,清帝国引渡的梦想就此彻底夭折。案件一直拖到1903年12月才开始第二次审理,庭审如期进行,地点依旧,但审理机构不是之前的会审公廨,而是根据清方的提议,在会审公廨的构架之外,设立了一个名为“额外公堂”的机构负责审理,以避免舆论观瞻的不便,实际上是形成一个类似于非公开审理的法庭,拒绝市民的旁听。就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空间中,案件先后四次开庭,持续审理五天。控辩双方重点围绕“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证明责任中的原告举证原则”等争点展开对抗。整个庭审由英国副领事迪比南把持,中方谳员邓文堉和上海官员汪庭瑶依然无所作为。结果,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龙积之等人先后被释放。章炳麟、邹容被汪庭瑶宣判为永久监禁,但迪比南当庭表示抗议,提出此判决结果中方未与他商议,因此不能同意。无奈之下,清方只得再次求助于外交途径,由外务部出面与英国驻华公使交涉。整个案件一直延续到次年5月才得以最终宣判,最终“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至此,苏报案结案。此时距离最初审理之日已经整整十个月。本文从诉讼法,尤其是司法制度的角度重新检索历史,扫描苏报案本身,透视事件发展的法律场域,是交叉学科研究的一种突破,也是新史学观“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一切历史都是文学史”三大命题在新闻史学研究领域的初步尝试应用。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6
Abstract  6-9
导言 历史中的事件与事件中的历史——兼谈本文写作思路及中国新闻史学研究方法  9-22
第一章 《苏报》其报  22-27
第二章 畅言革命  27-32
第三章 费力缉拿  32-38
第四章 草草初审  38-43
第五章 奇异之讼  43-48
第六章 引渡夭折  48-55
第七章 额外公堂(上)  55-60
第八章 额外公堂(下)  60-64
第九章 艰难结案  64-68
第十章 百年一叹  68-73
附录  73-84
  《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  73-74
  《上海租界权限章程》  74-75
  外侨出庭作证之李立德的证词  75-76
  律师辩护之原告辩护律师古柏篇  76-78
  律师辩护之被告辩护律师琼司篇  78-81
  1903年上海《申报》有关苏报案报道情况说明  81-82
  《中外日报》关于苏报案引渡问题的报道  82-84
参考文献  84-91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91-93
后记  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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