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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作 者: 李喆
导 师: 李祖军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 回避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公正 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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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是人们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其包含着丰富的理论精髓。只要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存在着某种关系或者与诉讼程序的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将被排除在案件之外,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文章的第一部分从回避的词源和起源入手,对诉讼回避制度进行了历史回顾,总结了该制度的历史经验和局限。此番梳理旨在对历史中的诉讼回避制度进行探讨,寻求其发展规律,并指出对于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某些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有选择的、批判性的继承和吸收。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一个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与程序正义的契合”两个大的方面。首先,“一个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自然正义法则的首要要求,是指司法官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利益无涉,没有任何形式的偏私和偏见,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第二,在法律的基本价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对于实体正义来说,在法律程序终结前,很难对结果是否正当作出预测,甚至在程序终结后也不能确保实体结果的正当性。而法律程序自身的正当性要得到实现,无需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只需从提高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着手,使形成最终结论的整个过程符合“看得见”的标准或尺度即可,回避制度正是基于此而设立的。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反思。首先,文章从“回避主体”、“回避方式和程序”、“回避事由”、“回避的法律后果”、“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大致描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三个立法缺陷,分别是:法律漏洞的存在、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而走向司法实践,回避制度的实施也不能让人满意。通过笔者的调查,发现“该回避的不回避”、“申请回避权被忽视”、“幕后法官”的现象十分严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困境不仅仅是立法制度本身的问题,我国长久以来程序公正理念的缺失及偏离,以及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的现状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指出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文章第四部分即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外先进经验的评析是完善本国立法的重要来源,但是这种借鉴不能不加以区别和改良。不论是对国外立法的借鉴,还是对我国古代立法的传承,都必须结合当前的实际,走出自己的道路。文章提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应有的原则必须包括“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权与审判权的制约和平衡”、“将法官视作理性经济人”。而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则,笔者认为,首先要扩大回避对象的范围,如法院整体回避、立案庭法官回避、参加到民事诉讼中的检察人员回避、审委会委员回避等;其次,重新构建回避事由是回避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笔者建议将回避事由概括为以下四类:一是与案件具有实体上的利益关系,即“利害关系”;二是与案件当事人有感情上的关系,即“亲近关系”和“仇嫌关系”;三是与案件有某种程序法上的关系;四是由于某种不法行为形成的关系;再次,建立公正合理的申请回避程序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是必不可少,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设立有限的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相结合的制度、改变目前的回避决定组织、建立由当事人决定已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的处理原则;最后,对法官、法院、当事人确定严格的责任制度才能真正为回避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只有对审判权和诉权都进行制约和规范,回避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在综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大致框架后,笔者的结论是:回避制度和我国目前其他很多诉讼制度一样,设计的理念上过分侧重于法院审判和管理上的便利,立法技术显得粗疏简陋,这也恰恰是我国转型时期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症状与病理的体现。因此要改革回避制度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转变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路是最根本的。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5
Abstract  5-9
引言  9
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  9-14
  (一) 回避的词源和起源  9-10
  (二) 民事诉讼回避的概念  10-11
  (三) 诉讼回避的历史经验与局限  11-14
    1. 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回顾  11-12
    2. 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经验  12-13
    3. 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局限  13-14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  14-16
  (一) “一个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14
  (二)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与程序正义的契合  14-16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反思  16-26
  (一) 立法概况  16-18
  (二) 立法缺陷  18-20
    1、法律漏洞依然存在  18
    2、制度设计不合理  18-19
    3、立法技术不完善  19-20
  (三) 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20-23
    1. 该自行回避的不回避  20-21
    2. 申请回避权未得到重视  21-22
    3. 幕后法官对案件施加影响  22-23
  (四)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困境探因  23-26
    1. 理念原因——长久以来程序公正理念的缺失及偏离  23-25
    2. 实践原因——关系社会、人情社会使回避举步维艰  25-26
四、对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  26-41
  (一) 对国外先进经验的评析与借鉴  26-30
    1、依职权决定回避  26-27
    2、无因回避  27-28
    3、法院整体回避  28-29
    4、回避的决定机关  29
    5、对滥用回避权的法律规制  29-30
  (二)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30-41
    1.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应有的原则  30-33
    2. 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则  33-41
五、结语  41-42
参考文献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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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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