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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资源生产中环境保护法律的构建

作 者: 王金贵
导 师: 李光禄
学 校: 山东科技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许可证 环境监管 生态补偿 土地复垦
分类号: D922.6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50次
引 用: 2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我国环境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原《煤炭法》比较重视煤炭的生产,对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重视不够,因此在修改《煤炭法》时必须赋予全程控制环境保护的理念,使煤炭资源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得益彰。山西省作为我国煤炭资源基地,煤炭资源生产对环境破坏和生态影响尤为严重,具有代表性。对山西省煤炭开采矿区环境问题价值量化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为我国现行《煤炭法》的修正提供可操作性的实践基础。在煤炭资源生产环境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有许多成功经验亦值得我们借鉴:美国:首先,对露天煤炭开采设置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保护不达标企业参与煤炭资源开发;其次,在过程控制方面,美国制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密切配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再次,在末端治理方面,美国通过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基金两种制度,激发了企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为土地复垦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国,作为井工生产煤炭资源的代表,其严格许可证制度,对煤炭资源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提出明确的标准。在总结美国、德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在煤炭资源生产中对环境保护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新《煤炭法》在煤炭资源生产中应当构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的全程环境保护体系:源头控制方面,应当确立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过程管理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制和激励机制;末端治理方面,应当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全程环境保护体系中,还应当相应地规定煤炭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标准、技术、制度,明确执行机关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责,使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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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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