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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

作 者: 贾冬郑
导 师: 吴泽勇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事实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 辩论主义 释明权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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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鉴于人们认识手段的不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诉讼过程中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在所难免。法官对案件事实——尤其是对裁决有重大意义的事实——无法达到心证要求的程度。但于此情形下法官也不得拒绝裁判。本文通过两则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典型案例,引出了事实真伪不明及于此情形下的法官裁断问题。在分析了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比例认定方法、以及调解与和解式纠纷解决方法后,引出了证明责任概念。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是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重要且必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证明责任设立的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但证明责任的价值绝非仅仅停留于此。实际上,证明责任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贯穿于诉讼之内外,而且,证明责任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许多相关制度之间也存在紧密关联。日本学者石田穰曾形象地指出:“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脊梁。”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也认为:“在实际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确定证明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证明责任制度自其产生之初就备受关注。国外对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全面而深入,其运作也相对顺畅。然而在我国,证明责任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在我国民诉法学研究和教学过程中,证明责任一直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而存在,近些年也不断有这方面的专著问世,学者已对此问题已进行了多年有益的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立法上也逐步向证明责任角度倾斜,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若干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法律和实践基础——这些共同构成了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机遇”。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相关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理论准备不足和研究的相对滞后性,目前还处于十分不成熟的阶段。又有我国目前的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国家司法制度的往复与变动,以及大量纠纷的不断爆发和涌现,加之证明责任本身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更使得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在研究过程中分歧和争论不断,——而这些则又构成了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所面临的“挑战”。面对“机遇”与“挑战”共存的局面,笔者拟通过对事实真伪不明的厘清和对证明责任理论的整理、疏导,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相关学说的介绍,以及英美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提出当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证明责任裁判的一个思路。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通过案例引出事实真伪不明,以及案例中出现的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法官裁断。正文包括四部分:何谓事实真伪不明;事实真伪不明下的法官裁断;证明责任裁判下的当事人和法官角色;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第一部分:何谓事实真伪不明。通过对这一概念中“事实”的解析和“不明”的界定,厘清了何谓事实真伪不明问题。首先,事实真伪不明之“事实”,是指实体事实中的主要事实部分,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也不包括程序事实。其次,结合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提出在我国当下,对事实真伪不明界定应采“修正的”客观真实说。第二部分:事实真伪不明下的法官裁断。指出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简单地适用公平原则并不能自然地引出公平、“比例认定”方法缺乏一般地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裁判的法理、调解与和解式纠纷解决方法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之后,引出了民事证明责任概念。接着概述了证明责任的产生和发展,指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当采行为和结果两方面的内容,并且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才是这一概念的核心与本质所在。并指出,证明责任式裁判在我国当下应当“慎用”。第三部分:证明责任裁判下的当事人和法官角色。鉴于证明责任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在这一部分,分析了事实真伪不明适用证明责任裁判下的当事人和法官各自的角色如何定位和彼此作用如何发挥的问题。由于对此问题的考量需要借助与证明责任相关的其它制度作综合考量,所以通过辩论主义语义下证明责任对当事人和法官角色的影响和法官释明权语义下证明责任对当事人和法官角色的影响,指出西方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与其民事诉讼基本构造之间相伴而生、共同发展变革的一面。从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极端强调和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极端限制,到通过引入释明权、真实义务以及在司法协同主义的动向驱使下,“小心翼翼”地设置了法官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例外规定。这与我国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并可能为此问题在我国的解决提供些许启发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通过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发展历程的梳理,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处于“徘徊”在近代与现代之间、徘徊在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之间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欠缺,并指出在价值追求上应当强化法的安定性,注重个案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借助法的确定性和指引作用的发挥,引导公民规则意识、法律意识的逐步形成,促进公民参与法的秩序的建构。结语:笔者进一步言明本文主旨,并针对自己的思路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对策。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何谓事实真伪不明  11-18
  (一) 对事实真伪不明之“事实”的解析  11-16
  (二) 对事实真伪不明之“不明”的界定  16-18
二、事实真伪不明下的法官裁断  18-29
  (一) 事实真伪不明下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与比例认定方法  18-20
  (二) 事实真伪不明与调解、和解式纠纷解决  20-21
  (三) 民事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出  21-29
三、证明责任裁判下的当事人和法官角色  29-38
  (一) 辩论主义语义下证明责任对当事人和法官角色的影响  30-34
  (二) 法官释明权语义下证明责任对当事人和法官角色的影响  34-38
四、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和实践  38-50
  (一)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发展历程  38-43
  (二) 徘徊中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  43-47
  (三) 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遭遇的困境与走向  47-50
结语  50-51
参考文献  51-54
后记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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